大通退(000038) - 诉讼
# | 日期 | 原告 | 被告 | 诉讼事项 | 公司所处地位 | 案由 | 涉及金额 | 标的 | 开庭日期 | 一审机构 | 二审机构 | 申诉机构 | 一审裁决情况 | 二审裁决情况 | 申诉情况 | 裁决执行情况 | 对公司的影响 | 诉讼费用 | 偿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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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08-07 |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大通箐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姜剑、郝斌、本公司、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大通智远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 |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与苏州大通箐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姜剑、郝斌、本公司、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大通智远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相关合同履行事宜纠纷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合同纠纷 | 3.03亿 | --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1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差额补足款项32,752.60万元和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驳回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1-08-2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88942元,由上诉人本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22-01-19:公司已就山金公司提前毁约和超出银监会核定营业范围违法经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2021-03-16:因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 | 2022-01-19:公司已被司法冻结的银行资金33900.59万元已暂时被转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专用账户。2021-08-27:《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停止向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债权,以人民币34000万元为限。 | -- | -- | ||
2 | 2019-08-07 | 本公司 | 夏东明、朱兰英、罗承、修涞贵、蒋纪平、黄艳红、龚莉蓉、杭州淳安嘉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本公司就与夏东明、朱兰英、罗承、修涞贵、蒋纪平、黄艳红、龚莉蓉、杭州淳安嘉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业绩补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 | 其他原因 | 1.96亿 | -- | 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5:现两院均已出具一审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夏东明、修涞贵、杭州淳安嘉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分别向公司支付20,743.71万元、7,134.55万元、6,421.1万元,驳回公司对朱兰英、罗承、蒋纪平、黄艳红、龚莉蓉的诉讼请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夏东明、修涞贵、杭州淳安嘉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分别向公司支付5,815万元、2,000万元、1,800万元,驳回公司对朱兰英、罗承、蒋纪平、黄艳红、龚莉蓉的诉讼请求。 2020-05-06:《和解协议》:修涞贵、罗承、蒋纪平、龚莉蓉、杭州淳安嘉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称宁波华夏嘉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黄艳红以现金方式对公司进行补偿,《和解协议》生效后,上述股东将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补偿金2.4亿元,其中按照约定2019年12月20日前应支付1.2亿元。 | 2020-12-15:修涞贵等股东和公司已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2020-07-14:近日,公司就该诉讼所涉及内容根据审计数据测算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变更申请,将诉讼请求由19,553万元变更为59,052.22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2020-05-08:近日,公司收到视科传媒原股东罗承先生补偿款项300万元,累计收到罗承先生补偿款项2,648.95万元。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收到视科传媒原股东补偿款项8,688.80万元。 2020-05-06:近日,公司收到视科传媒原股东黄艳红女士补偿款项574.86万元,累计收到黄艳红女士补偿款项1,379.66万元;公司收到视科传媒原股东罗承先生补偿款项403.73万元,累计收到罗承先生补偿款项2,348.95万元。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收到视科传媒原股东补偿款项8,388.80万元。 | -- | -- | |||||
3 | 2019-08-07 | 本公司 | 夏东明、朱兰英、罗承、修涞贵、蒋纪平、黄艳红、龚莉蓉、杭州淳安嘉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天和福远投资有限公司 | 本公司就与夏东明、朱兰英、罗承、修涞贵、蒋纪平、黄艳红、龚莉蓉、杭州淳安嘉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承诺补偿金纠纷,与天津天和福远投资有限公司连带清偿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 | 其他原因 | 2.00亿 | -- | -- | -- | |||||||||
4 | 2019-08-07 | 本公司 | 曹林芳、李勇、莫清雅、曹建发 | 本公司就与曹林芳、李勇、莫清雅业绩承诺补偿金、应收账款和资产减值补偿纠纷,与曹建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 | 其他原因 | 2.02亿 | -- | 2020-12-25:法院已出具一审判决,判决如下:曹林芳、李勇、莫清雅连带共同向公司补偿股份1,706,724股(对应业绩承诺补偿金2,178.21万元),并返还应补偿股份对应的历年现金分红共78.94万元;曹林芳、李勇、莫清雅连带共同向公司进行资产减值补偿,应补偿股份总数为46,742,362股(对应资产减值补偿金596,549,395.92元),并返还应补偿股份对应的历年现金分红共21,838,731.5元;曹建发对被告曹林芳在上述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0-08-04:2019年11月9日,公司与冉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股东及曹建发签署了《和解协议》。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