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宜康(000150) - 仲裁
最后更新于:2021-06-01
# | 日期 | 申请方 | 被申请方 | 仲裁事项 | 公司所处地位 | 案由 | 涉及金额 | 标的 | 开庭日期 | 仲裁机构 | 裁决内容 | 裁决执行情况 | 仲裁费用 | 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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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6-0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本公司、其他被申请人 | 广东省深圳国际仲裁院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本公司、其他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下达(2021)深国仲受1640号文件。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1-09-10:(2021)深国仲裁164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宜华健康向申请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偿还《额度授信合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0元,利息(包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0,040,000元,合计90,040,000元;2、第一被申请人宜华健康向申请人偿还《额度授信合同》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流动资金借款本金人民币261,999,900元,利息(包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9,189,142.86元,合计281,189,042.86元;3、确认申请人对其他被申请人持有的股权、土地使用权享有质权、抵押权,有权以处置质押股票、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第一被申请人宜华健康所欠申请人的垫款及借款本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4、其他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在前述第一项裁决中所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982,520元,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 2022-07-05:公司被纳入失信执行人。2021-09-10:宜华健康已于近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1)粤03执7221号。 | 提起诉讼 | ||||
2 | 2021-05-06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本公司、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等 | 广东省深圳市国际仲裁院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本公司、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下达(2021)深国仲受1639号相关文件。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1-09-10:(2021)深国仲裁163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众安康向申请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偿还《额度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流动资金借款本金人民币49,958,921.32元及利息(包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2,704,361.4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2,663,282.80元;2、确认申请人对已办理出质登记的其他被申请人持有的股票享有质权,有权以处置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第一被申请人众安康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3、宜华健康等其他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在前述第一项裁决中所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89,691元,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 2022-01-28: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向福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粤0304执5361号,执行金额为53,052,976元。2021-09-10:宜华健康、众安康已于近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1)粤03执7192号。 | 已裁决 | ||||
3 | 2021-01-12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 | 本公司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就与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佛山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1-01-12:已结案。 | 2021-01-12:本公司正在积极与申请人协商,推进债务豁免、冲抵、清偿方案。 | 已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