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000571) - 诉讼
# | 日期 | 原告 | 被告 | 诉讼事项 | 公司所处地位 | 案由 | 涉及金额 | 标的 | 开庭日期 | 一审机构 | 二审机构 | 申诉机构 | 一审裁决情况 | 二审裁决情况 | 申诉情况 | 裁决执行情况 | 对公司的影响 | 诉讼费用 | 偿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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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2-01 | 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 | 黑龙江省翀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反诉原告) | 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与黑龙江省翀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纠纷 | 157.00万 | -- | 2023-02-01:已判决,判决如下:1、判决五九集团(反诉被告)给付黑龙江省翀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工程款392500元;2、判决五九集团(反诉被告)给付黑龙江省翀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利息,以39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3、驳回黑龙江省翀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其他反诉请求。 | 2023-02-01:已判决,判决如下:维持原判。 | 2023-02-01:已履行完毕。 | -- | -- | |||||||
2 | 2023-02-01 | 徐红英、徐健、马军 | 本公司 | 徐红英、徐健、马军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36.04万 | -- | 2023-02-01:二审中。 | -- | -- | ||||||||
3 | 2023-02-01 | 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 | 好又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就与好又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纠纷 | 8,200.00 | -- | 2023-02-01:已判决,判决如下:好又鲜公司支付恒阳优品货款4229.98元。 | 2023-02-01:已履行完毕。 | -- | -- | ||||||||
4 | 2022-10-11 | 张帅 | 本公司 | 张帅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14.30万 | -- | -- | -- | |||||||||
5 | 2022-10-11 | 张帅 | 本公司 | 张帅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14.30万 | -- | -- | -- | |||||||||
6 | 2022-08-20 | 公诉机关、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害人) | 宋跃农、周健 | 公诉机关、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害人)就与宋跃农、周健就涉嫌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1,808.67万 | -- | 2022-08-20:已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人宋跃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宋跃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50万元;2、被告人周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3、追缴宋跃农违法所得589.848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4、宋跃农违法所得的涉案财物895.0037万元责令退赔,返还给五九集团;5、周健违法所得的涉案财物913.6635万元责令退赔,返还给五九集团;6、实物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宋跃农涉案款1255.52252万元及宋跃农位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伊仕丹10楼1032、1033、1034号涉案房产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可根据被害单位出具的说明将二被告人退赔款上缴国库。 | 2022-08-20:已裁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22-08-20:不服一审,提起上诉。 | 2023-02-01:五九集团已收到宋跃农退赔2,850,063.80元。2022-08-20:五九集团已收到宋跃农退赔6,107,973.20元;尚未收到宋跃农剩余应退赔的财物及周健应退赔的财物。 | -- | -- | |||||
7 | 2022-08-20 | 刘红玲、尹益平、苏志业、张桂先、王坤平、钱伟国 | 本公司 | 刘红玲、尹益平、苏志业、张桂先、王坤平、钱伟国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263.21万 | -- | 2022-08-20:已判决,判决如下:赔偿原告损失60.91万元。 | 2022-08-20:维持原判。 | 2022-08-20:不服一审,提起上诉。 | 2022-08-20:已赔偿刘红玲、尹益平、苏志业,其他尚未执行。 | -- | -- | |||||
8 | 2022-08-20 | 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 | 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 | 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就与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纠纷 | 200.00万 | -- | 2022-10-11:《民事判决书》((2022)京0115民初14818号),判决如下:恒阳优品退还优之行公司200万元预付款及相应的利息。 | -- | -- | |||||||||
9 | 2022-08-20 | 李东卿 | 本公司 | 李东卿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24.13万 | -- | -- | -- | |||||||||
10 | 2022-08-20 | 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 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就与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合同纠纷 | 98.46万 | -- | 2022-10-11:《民事判决书》((2022)内0782民初2810号),判决如下:驳回中兴建安的诉讼请求。 | -- | -- | ||||||||
11 | 2022-08-20 | 章爱群、朱家佟、乔秀琳 | 本公司 | 章爱群、朱家佟、乔秀琳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2.60万 | -- | 2022-08-20:已判决,判决如下:赔偿原告损失1.22万元。 | -- | -- | ||||||||
12 | 2022-08-20 | 陆宇飞、丁锐、邹智伦、欧阳小兰、范发明、杨丽敏、冯林通 | 本公司 | 陆宇飞、丁锐、邹智伦、欧阳小兰、范发明、杨丽敏、冯林通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46.67万 | -- | -- | -- | |||||||||
13 | 2022-08-20 | 公诉机关、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害人) | 宋跃农、周健 | 公诉机关、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害人)就与宋跃农、周健就涉嫌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1,808.67万 | -- | 2022-08-20:已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人宋跃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宋跃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50万元;2、被告人周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3、追缴宋跃农违法所得589.848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4、宋跃农违法所得的涉案财物895.0037万元责令退赔,返还给五九集团;5、周健违法所得的涉案财物913.6635万元责令退赔,返还给五九集团;6、实物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宋跃农涉案款1255.52252万元及宋跃农位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伊仕丹10楼1032、1033、1034号涉案房产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可根据被害单位出具的说明将二被告人退赔款上缴国库。 | 2022-08-20:已裁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22-08-20:不服一审,提起上诉。 | 2023-02-01:五九集团已收到宋跃农退赔2,850,063.80元。2022-08-20:五九集团已收到宋跃农退赔6,107,973.20元;尚未收到宋跃农剩余应退赔的财物及周健应退赔的财物。 | -- | -- | |||||
14 | 2022-08-20 | 刘红玲、尹益平、苏志业、张桂先、王坤平、钱伟国 | 本公司 | 刘红玲、尹益平、苏志业、张桂先、王坤平、钱伟国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263.21万 | -- | 2022-08-20:已判决,判决如下:赔偿原告损失60.91万元。 | 2022-08-20:维持原判。 | 2022-08-20:不服一审,提起上诉。 | 2022-08-20:已赔偿刘红玲、尹益平、苏志业,其他尚未执行。 | -- | -- | |||||
15 | 2022-08-20 | 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 | 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 | 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就与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纠纷 | 200.00万 | -- | 2022-10-11:《民事判决书》((2022)京0115民初14818号),判决如下:恒阳优品退还优之行公司200万元预付款及相应的利息。 | -- | -- | |||||||||
16 | 2022-08-20 | 李东卿 | 本公司 | 李东卿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24.13万 | -- | -- | -- | |||||||||
17 | 2022-08-20 | 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 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就与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合同纠纷 | 98.46万 | -- | 2022-10-11:《民事判决书》((2022)内0782民初2810号),判决如下:驳回中兴建安的诉讼请求。 | -- | -- | ||||||||
18 | 2022-08-20 | 章爱群、朱家佟、乔秀琳 | 本公司 | 章爱群、朱家佟、乔秀琳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2.60万 | -- | 2022-08-20:已判决,判决如下:赔偿原告损失1.22万元。 | -- | -- | ||||||||
19 | 2022-08-20 | 陆宇飞、丁锐、邹智伦、欧阳小兰、范发明、杨丽敏、冯林通 | 本公司 | 陆宇飞、丁锐、邹智伦、欧阳小兰、范发明、杨丽敏、冯林通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46.67万 | -- | -- | -- | |||||||||
20 | 2022-05-14 | 黄小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 | 黄小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就与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费用提成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其他原因 | 412.07万 | -- | 2023-02-01:已判决,判决如下:恒阳优品支付黄小厨提成18828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 -- | -- | |||||||||
21 | 2022-05-14 | 黄小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 | 黄小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就与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费用提成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其他原因 | 412.07万 | -- | 2023-02-01:已判决,判决如下:恒阳优品支付黄小厨提成18828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 -- | -- | |||||||||
22 | 2022-04-09 | 吴方善、张文平 | 本公司 | 吴方善、张文平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2.49万 | -- | 2022-06-14:(2022)琼01民初50号、(2022)琼01民初51号,已判决。 | -- | -- | ||||||||
23 | 2022-04-09 | 吴方善、张文平 | 本公司 | 吴方善、张文平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2.49万 | -- | 2022-06-14:(2022)琼01民初50号、(2022)琼01民初51号,已判决。 | -- | -- | ||||||||
24 | 2022-03-29 | 玛努尔佩雷拉 | 乌拉圭22厂 | 玛努尔佩雷拉就与乌拉圭22厂欠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其他原因 | 504.83万 | -- | -- | -- | ||||||||||
25 | 2022-03-29 | 玛努尔佩雷拉 | 乌拉圭22厂 | 玛努尔佩雷拉就与乌拉圭22厂欠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其他原因 | 504.83万 | -- | -- | -- | ||||||||||
26 | 2022-02-19 | 甘红英、侯胜涛、郑玉兰等32原告 | 本公司 | 甘红英、侯胜涛、郑玉兰等32原告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112.20万 | -- | 2022-06-14:(2022)琼01民初31-49号(徐文惠等原告),已判决。2022-05-14:关于朱艳清、杨绍祖、毛强燕、曹迪、于凤霜《民事判决书》(2022)琼01民初21-25号,判决如下:本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2022-04-09:关于蔡伟、张宇光(2021)琼01民初19、20号,已判决。2022-03-29:关于甘红英、侯胜涛、郑玉兰、朱艳红4份《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13-16号,判决如下:本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 | -- | -- | ||||||||
27 | 2022-02-19 | 甘红英、侯胜涛、郑玉兰等32原告 | 本公司 | 甘红英、侯胜涛、郑玉兰等32原告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112.20万 | -- | 2022-06-14:(2022)琼01民初31-49号(徐文惠等原告),已判决。2022-05-14:关于朱艳清、杨绍祖、毛强燕、曹迪、于凤霜《民事判决书》(2022)琼01民初21-25号,判决如下:本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2022-04-09:关于蔡伟、张宇光(2021)琼01民初19、20号,已判决。2022-03-29:关于甘红英、侯胜涛、郑玉兰、朱艳红4份《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13-16号,判决如下:本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 | -- | -- | ||||||||
28 | 2022-01-19 | 钱伟国、李坚、刘翠莲等 | 本公司 | 钱伟国、李坚、刘翠莲、徐琰雄、张冬梅、侯毅、王永丽、王素梅、刘海军、徐德林、苏建岩、张昌华、章爱群、刘雅、赵迪、陈淑梅、陈玉珍、杨垫容、李家存、蔡葵蒸、吴春林、王彪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22.00万 | -- | 2022-06-14:(2021)琼01民初503号(陈玉珍原告),已判决。2022-05-14:关于侯毅、王永丽、王素梅、刘海军、刘雅、赵迪、陈淑梅、蔡葵蒸、吴春林、王彪《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492-495、500-502、506-508号,判决如下:本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2022-04-09:关于徐德林、苏建岩、张昌华、杨垫容、李家存(2021)琼01民初496-498、504、505号,已判决。2022-03-29:关于钱伟国、李坚、刘翠莲、徐琰雄4份《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487-490号,判决如下:本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 | -- | -- | ||||||||
29 | 2022-01-19 | 钱伟国、李坚、刘翠莲等 | 本公司 | 钱伟国、李坚、刘翠莲、徐琰雄、张冬梅、侯毅、王永丽、王素梅、刘海军、徐德林、苏建岩、张昌华、章爱群、刘雅、赵迪、陈淑梅、陈玉珍、杨垫容、李家存、蔡葵蒸、吴春林、王彪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22.00万 | -- | 2022-06-14:(2021)琼01民初503号(陈玉珍原告),已判决。2022-05-14:关于侯毅、王永丽、王素梅、刘海军、刘雅、赵迪、陈淑梅、蔡葵蒸、吴春林、王彪《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492-495、500-502、506-508号,判决如下:本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2022-04-09:关于徐德林、苏建岩、张昌华、杨垫容、李家存(2021)琼01民初496-498、504、505号,已判决。2022-03-29:关于钱伟国、李坚、刘翠莲、徐琰雄4份《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487-490号,判决如下:本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 | -- | -- | ||||||||
30 | 2021-12-14 | 吴丽丽 | 本公司 | 吴丽丽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1)琼01民初455号。 | 被告 | 合同纠纷 | 17.10万 | --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14:《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455号),判决如下: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吴丽丽造成的经济损失8706.10元;2、驳回原告吴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31元(吴丽丽预交),由被告新大洲负担。 | 2022-04-09:(2022)琼民终30号,已判决,判决如下:维持原判。 | -- | -- | ||||||
31 | 2021-12-14 | 左东斌、路俊玮、路毅、余波、肖楚浒、周嘉平、叶剑强、龚俊、袁剑波 | 本公司 | 左东斌、路俊玮、路毅、余波、肖楚浒、周嘉平、叶剑强、龚俊、袁剑波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合同纠纷 | 19.91万 | -- | 2022-01-19:《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456-464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左东斌造成的经济损失9192.32元;二、驳回原告左东斌的其他诉讼请求;等。2021-12-16:《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458号),判决如下:新大洲赔偿原告路毅经济损失827.15元;案件受理费新大洲负担50元;《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459号),判决如下:新大洲赔偿原告余波经济损失528.70元;案件受理费新大洲负担50元。 | 2022-04-09:(2022)琼民终31、32号,已判决,判决如下:维持原判。 | -- | -- | |||||||
32 | 2021-12-14 | 吴丽丽 | 本公司 | 吴丽丽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1)琼01民初455号。 | 被告 | 合同纠纷 | 17.10万 | --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14:《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455号),判决如下: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吴丽丽造成的经济损失8706.10元;2、驳回原告吴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31元(吴丽丽预交),由被告新大洲负担。 | 2022-04-09:(2022)琼民终30号,已判决,判决如下:维持原判。 | -- | -- | ||||||
33 | 2021-12-14 | 左东斌、路俊玮、路毅、余波、肖楚浒、周嘉平、叶剑强、龚俊、袁剑波 | 本公司 | 左东斌、路俊玮、路毅、余波、肖楚浒、周嘉平、叶剑强、龚俊、袁剑波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合同纠纷 | 19.91万 | -- | 2022-01-19:《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456-464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左东斌造成的经济损失9192.32元;二、驳回原告左东斌的其他诉讼请求;等。2021-12-16:《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458号),判决如下:新大洲赔偿原告路毅经济损失827.15元;案件受理费新大洲负担50元;《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459号),判决如下:新大洲赔偿原告余波经济损失528.70元;案件受理费新大洲负担50元。 | 2022-04-09:(2022)琼民终31、32号,已判决,判决如下:维持原判。 | -- | -- | |||||||
34 | 2021-11-03 | 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反诉被告) | 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 |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就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诉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下达立案通知、《传票》((2021)内0782民初4223号)、《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 其他原因 | -- | -- |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14:《民事判决书》((2021)内0782民初4223号),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的诉讼请求;2、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与被告(反诉原告)宜宾铭曦于2021年8月9日签订的《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继续履行与被告(反诉原告)宜宾铭曦于2021年8月9日签订的《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负担;反诉费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负担。2021-12-16:新大洲投资收到宜宾铭曦的《民事反诉书》。2021-11-03:(2021)内0782民初42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禁止被申请人宜宾铭曦继续拆除明细表中所列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扣押第三人能源科技公司所有的明细表中所列财产,由申请人新大洲投资负责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转移、损毁、变卖,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2022-10-11:《民事判决书》(2022)内07民终1669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新大洲投资负担100元,由宜宾铭曦负担100元,能源科技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22-06-14:原告、被告均提起上诉。 | -- | -- | |||||
35 | 2021-11-03 | 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反诉被告) | 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 |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就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诉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下达立案通知、《传票》((2021)内0782民初4223号)、《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 其他原因 | -- | -- |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14:《民事判决书》((2021)内0782民初4223号),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的诉讼请求;2、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与被告(反诉原告)宜宾铭曦于2021年8月9日签订的《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继续履行与被告(反诉原告)宜宾铭曦于2021年8月9日签订的《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负担;反诉费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负担。2021-12-16:新大洲投资收到宜宾铭曦的《民事反诉书》。2021-11-03:(2021)内0782民初42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禁止被申请人宜宾铭曦继续拆除明细表中所列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扣押第三人能源科技公司所有的明细表中所列财产,由申请人新大洲投资负责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转移、损毁、变卖,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2022-10-11:《民事判决书》(2022)内07民终1669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新大洲投资负担100元,由宜宾铭曦负担100元,能源科技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22-06-14:原告、被告均提起上诉。 | -- | -- | |||||
36 | 2021-10-12 | 枣庄新远大实业有限公司齿轮厂 | 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枣庄新远大实业有限公司齿轮厂就与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往来款纠纷 | 315.10万 | -- | 2021-10-12:2021年7月达成调解,五九集团返还欠款215万元。 | 2021-10-12:五九集团已按照调解书约定返还欠款100万元,剩余欠款将于约定的2021年11月30日返还。 | -- | -- | ||||||||
37 | 2021-10-12 | 枣庄新远大实业有限公司齿轮厂 | 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枣庄新远大实业有限公司齿轮厂就与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往来款纠纷 | 315.10万 | -- | 2021-10-12:2021年7月达成调解,五九集团返还欠款215万元。 | 2021-10-12:五九集团已按照调解书约定返还欠款100万元,剩余欠款将于约定的2021年11月30日返还。 | -- | -- | ||||||||
38 | 2021-09-29 | 王媛华、王乐、李希风等14名自然人 | 本公司 | 王媛华、王乐、李希风、魏孝宽、王建军、魏新民、李洪庆、洪燕雯、姚玉琴、胡梅林、黄建华、洪雪华、岑文轶、洪仁奎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31.90万 | --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1-19:《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393-397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胡梅林造成的经济损失9192.32元;二、驳回原告胡梅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4.25元,由原告胡梅林负担1105.09元,被告新大洲负担199.16元;等;《民事裁定书》((2021)琼01民初392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玉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姚玉琴负担。2022-01-05:《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386、387、395号),判决如下: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魏新民造成的经济损失6317.38元;2、驳回原告魏新民的其他诉讼请求;等;《民事裁定书》((2021)琼01民初391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燕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燕雯负担。2021-12-14:《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381-385号),判决如下: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王媛华造成的经济损失5212.11元;2、驳回原告王媛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6元由被告新大洲负担;等。 | 2022-04-09:(2022)琼民终24-28号,已判决,判决如下:维持原判。 | -- | -- | ||||||
39 | 2021-09-29 | 蒲纯强 | 本公司 | 蒲纯强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13.63万 | --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9:《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314号),判决如下: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蒲纯强造成的经济损失4315.12元;2、驳回原告蒲纯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 | |||||||
40 | 2021-09-29 | 王媛华、王乐、李希风等14名自然人 | 本公司 | 王媛华、王乐、李希风、魏孝宽、王建军、魏新民、李洪庆、洪燕雯、姚玉琴、胡梅林、黄建华、洪雪华、岑文轶、洪仁奎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31.90万 | --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1-19:《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393-397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胡梅林造成的经济损失9192.32元;二、驳回原告胡梅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4.25元,由原告胡梅林负担1105.09元,被告新大洲负担199.16元;等;《民事裁定书》((2021)琼01民初392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玉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姚玉琴负担。2022-01-05:《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386、387、395号),判决如下: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魏新民造成的经济损失6317.38元;2、驳回原告魏新民的其他诉讼请求;等;《民事裁定书》((2021)琼01民初391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燕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燕雯负担。2021-12-14:《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381-385号),判决如下: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王媛华造成的经济损失5212.11元;2、驳回原告王媛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6元由被告新大洲负担;等。 | 2022-04-09:(2022)琼民终24-28号,已判决,判决如下:维持原判。 | -- | -- | ||||||
41 | 2021-09-29 | 蒲纯强 | 本公司 | 蒲纯强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13.63万 | --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9:《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314号),判决如下: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蒲纯强造成的经济损失4315.12元;2、驳回原告蒲纯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 | |||||||
42 | 2021-07-23 | 黄明英 | 本公司 | 黄明英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信息陈述纠纷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1)琼01民初105号)。 | 被告 | 其他原因 | -- | --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7-23:《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105号),判决如下: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黄明英造成的经济损失146.87元;2、驳回原告黄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明英负担47.21元,被告新大洲负担2.79元。 | 2022-01-19:《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905号,判决如下: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 -- | -- | |||||
43 | 2021-07-23 | 黄明英 | 本公司 | 黄明英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信息陈述纠纷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1)琼01民初105号)。 | 被告 | 其他原因 | -- | --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7-23:《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105号),判决如下: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黄明英造成的经济损失146.87元;2、驳回原告黄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明英负担47.21元,被告新大洲负担2.79元。 | 2022-01-19:《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905号,判决如下: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 -- | -- | |||||
44 | 2021-07-08 | 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 | 上海甄食食品有限公司 | 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就与上海甄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纠纷 | 73.59万 | -- | 2021-07-08:已判决,判决如下:购销协议于2020年12月11日解除;甄食返还宁波恒阳货款43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逾期利益损失25000元。 | 2021-09-29:宁波恒阳向法院申请执行。 | -- | -- | ||||||||
45 | 2021-07-08 | 方亮 | 本公司 | 方亮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1)琼01民初260号。 | 被告 | 合同纠纷 | 4.03万 | --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16:《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60号,判决如下: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方亮造成的经济损失7452.66元;2、驳回原告方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被告新大洲负担149.32元。 | -- | -- | |||||||
46 | 2021-07-08 | 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 | 上海甄食食品有限公司 | 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就与上海甄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纠纷 | 73.59万 | -- | 2021-07-08:已判决,判决如下:购销协议于2020年12月11日解除;甄食返还宁波恒阳货款43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逾期利益损失25000元。 | 2021-09-29:宁波恒阳向法院申请执行。 | -- | -- | ||||||||
47 | 2021-07-08 | 方亮 | 本公司 | 方亮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1)琼01民初260号。 | 被告 | 合同纠纷 | 4.03万 | --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16:《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60号,判决如下: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方亮造成的经济损失7452.66元;2、驳回原告方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被告新大洲负担149.32元。 | -- | -- | |||||||
48 | 2021-06-16 | 秦志远、王永定、钟臣、马选荣、赵东良、王明霞等32名自然人 | 本公司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秦志远、王永定、钟臣、马选荣、赵东良、王明霞等32名自然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下达《应诉通知书》((2021)琼01民初222-253号)。 | 被告 | 其他原因 | 110.05万 | --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2-14:《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24-229、238号),判决如下: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钟臣造成的经济损失12501元;2、驳回原告钟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02元(钟臣已预交),由被告新大洲负担;等。2021-10-16:《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30-235、242-247号),判决如下: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王彦超造成的经济损失3185.18元;2、驳回原告王彦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彦超负担32.38元,被告新大洲负担17.62元;等。2021-10-14:《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48、249、250、251、252、253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王英华造成的经济损失13181.08元;二、驳回原告王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9.83元,由原告王英华负担425.21元,被告新大洲负担254.62元;等。2021-09-29:《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22号),判决如下: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秦志远造成的经济损失35424.25元;2、驳回原告秦志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98.90元,由原告秦志远负担3131.21元,被告新大洲负担767.69元;《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23号),判决如下: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王永定造成的经济损失5909.37元;2、驳回原告王永定的其他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26、227、239、240、241号)等。 | 2022-04-09:(2022)琼民终17-22号,已判决,判决如下:维持原判。2022-01-19:《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907-909、962-969号,判决如下: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等。 | 2022-01-19:江山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 | -- | ||||
49 | 2021-06-16 | 秦志远、王永定、钟臣、马选荣、赵东良、王明霞等32名自然人 | 本公司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秦志远、王永定、钟臣、马选荣、赵东良、王明霞等32名自然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下达《应诉通知书》((2021)琼01民初222-253号)。 | 被告 | 其他原因 | 110.05万 | --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2-14:《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24-229、238号),判决如下: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钟臣造成的经济损失12501元;2、驳回原告钟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02元(钟臣已预交),由被告新大洲负担;等。2021-10-16:《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30-235、242-247号),判决如下: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王彦超造成的经济损失3185.18元;2、驳回原告王彦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彦超负担32.38元,被告新大洲负担17.62元;等。2021-10-14:《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48、249、250、251、252、253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王英华造成的经济损失13181.08元;二、驳回原告王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9.83元,由原告王英华负担425.21元,被告新大洲负担254.62元;等。2021-09-29:《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22号),判决如下: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秦志远造成的经济损失35424.25元;2、驳回原告秦志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98.90元,由原告秦志远负担3131.21元,被告新大洲负担767.69元;《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23号),判决如下: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王永定造成的经济损失5909.37元;2、驳回原告王永定的其他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26、227、239、240、241号)等。 | 2022-04-09:(2022)琼民终17-22号,已判决,判决如下:维持原判。2022-01-19:《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907-909、962-969号,判决如下: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等。 | 2022-01-19:江山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 | -- | ||||
50 | 2021-06-08 | 张克斌、李惠忠、郭永安 | 本公司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张克斌、李惠忠、郭永安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下达(2021)琼01民初216号、217号、218号《应诉通知书》。 | 被告 | 其他原因 | 22.11万 | --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8: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