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 000595.sz)
市盈率-24.13市净率8.04市销率12.88股息率0.00%上市时间1996-04-19股价3.43 (-2.83% , 4,941.00万) 市值39.06亿流通市值39.04亿股东人数7.19万人均自由流通市值1.94万总股本11.39亿上市至今年化投资收益率1.46%陆股通持仓占流通A股比例0.06%质押股数与前十大股东持股之比12.34%实际控制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有) 2024 中报 业绩预亏
所属三级行业机械基础件 (申万) 市盈率29.07市净率2.47市销率3.16股息率1.46%申万2021版:机械设备通用设备金属制品国证:工业工业品通用机械
备注 (0): 双击编辑备注
发表讨论

宝塔实业(000595) - 诉讼

数据选项
起始时间
结束时间
# 日期原告被告诉讼事项公司所处地位案由涉及金额标的开庭日期一审机构二审机构申诉机构一审裁决情况二审裁决情况申诉情况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诉讼费用偿还金额
12021-08-03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孙珩超、广东南方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本公司、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诉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孙珩超等信托借款纠纷下达《举证通知书》(2021宁01民初689号)。被告借款纠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1-04: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1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10-08:《民事判决书》(2021)宁01民初689号,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4,481,800元,由原告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负担。----
22020-05-1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本公司、孙珩超、金丽萍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就与本公司、孙珩超、金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借款纠纷4,048.16万--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3-19:民事判决书(2020)宁01民初267号,判决如下:1、被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39,770,000元及截止2020年7月21日的利息1,915,256.84元,合计41,685,256.84元,清偿方式按照《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对被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方式按照《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3、被告孙珩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丽萍在其与被告孙珩超的夫妻共同财产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珩超、金丽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44,208元,由被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孙珩超、金丽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