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 000752.sz)
市盈率76.78市净率15.30市销率4.87股息率0.00%上市时间1997-06-25股价7.06 (-0.56% , 677.00万) 市值18.62亿流通市值18.62亿自由流通市值15.11亿股东人数1.70万人均自由流通市值8.92万总股本2.64亿上市至今年化投资收益率2.34%质押股数与前十大股东持股之比261.12%实际控制人
所属三级行业啤酒 (申万) 市盈率20.95市净率2.86市销率2.23股息率2.99%申万2021版:食品饮料非白酒啤酒国证:主要消费食品饮料与烟草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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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发(000752) -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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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原告被告诉讼事项公司所处地位案由涉及金额标的开庭日期一审机构二审机构申诉机构一审裁决情况二审裁决情况申诉情况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诉讼费用偿还金额
12022-09-14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就与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2)川01民特354号。其他原因----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2022-08-03陈金满1吴刚、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陈金满诉吴刚、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纠纷下达(2022)京0101民初10736号纠纷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材料。被告借款纠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12-01:《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1民初10736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金满借款本金1,800万元;二、被告吴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金满借款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三、驳回原告陈金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吴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32021-09-29吴小蓉本公司吴小蓉就与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8)川01民初1985号。被告借款纠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6-21:(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已调解。2022-06-21:公司已向吴小蓉支付1000万元。2022-01-21: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办理了续行冻结(冻结金额未发生变化),冻结数额分别为2295.5177万美元、4900万元人民币、1200万元人民币。2021-09-29:公司与吴小蓉达成的和解协议已取得其谅解,同意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款项归还,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已支付500万元,余2480万元待支付。----
42021-03-10本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诉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下达《民事起诉书》((2021)藏01民初30号)。原告合同纠纷--2021-05-27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08-02:《民事判决书》((2022)藏01民初22号),判决如下: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归还占用资金736.55万元,并以736.5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7,581元,由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22-04-29:公司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藏01民初22号)。2021-06-23:(2021)藏0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西藏发展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67,581元,由原告西藏发展负担。2021-04-16:收到法院传票(2021)藏01民初30号。2022-03-28:《民事裁定书》((2021)藏民终147号),裁定如下:(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0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西藏发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81.00元予以退回。2021-11-29: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1)藏民终147号。----
52021-03-02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就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下达传票、简易程序通知书等文件,案号为(2021)川0107民初3251号。被告往来款纠纷----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1-01:《民事判决书》(2020)川0107民初3251号,判决如下:一、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顺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230565100010820171102124******的票据款32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顺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230565100010820171107125******的票据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三、本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9200元,由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负担。2022-03-23:《民事判决书》((2022)川01民终130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9,200元,由西藏发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22-01-12: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22)川01民终130号。2023-02-22:(2023)川0116执1006号,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9,455,435.00元。----
62020-12-04陈金满吴刚、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陈金满诉吴刚、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下达(2020)京0101民初13007号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被告往来款纠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02-23:(2020)京0101民初13007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陈金满的起诉。----
72020-09-26唐山市中天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上海保利物产有限公司、本公司、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商远航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大同英华文化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唐山市中天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诉上海保利物产有限公司、本公司、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商远航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大同英华文化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下达(2020)沪0115民初66717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传票、原告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等材料。被告往来款纠纷--2020-10-19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10-31: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5民初66717号),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山市中天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82020-08-08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本公司、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储小晗、李佳蔓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就与本公司、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储小晗、李佳蔓借款合同纠纷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0)川01民初314号。被告往来款纠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05-06:因无法核对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性,且王承波本人否认签订该协议,已向法院请求申请印章鉴定及笔迹鉴定。2022-03-08: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4月29日对本案((2022)川01民初1号)进行开庭审理。2020-10-14:民事裁定书((2020)川01民初314号之二),裁定如下:驳回成都宏祥顺商贸限公司的起诉。2021-09-25:《民事裁定书》((2021)川民终304号),裁定如下: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314号之二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20-10-31: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
92020-08-08方芳本公司、四川汇森源绿林业有限公司、马晓忠、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储小晗、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方芳就与本公司、四川汇森源绿林业有限公司、马晓忠、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储小晗、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0)渝05民初1325号。被告往来款纠纷4,489.32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12-31: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与方芳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2021-09-09:《结案通知书》((2021)渝05执1936号),主要内容如下:本院(2021)渝05执1936号执行案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7日结案。2021-08-12: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执行立案(案号为(2021)渝05执1936号),立案日期为2021年8月2日,执行标的为54,493,152元。----
102020-01-15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下达(2020)新01民初3号传票。被告往来款纠纷--2020-07-06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12-31:民事判决书((2020)新01民初3号),判决如下:(一)西藏发展向日广通远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9,558,367.68元;(二)西藏发展向日广通远公司支付逾期利息5,867,510.3元;(三)银河商贸公司对上述西藏发展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河商贸公司在向日广通远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西藏发展追偿;(四)驳回日广通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2-07-15:《民事裁定书》((2022)新民申1131号),裁定如下:驳回本公司的再审申请。2022-04-23:【(2022)新民申1131号】开庭通知,本案将于2022年5月31日10时30分开庭。2021-10-12:《民事判决书》((2021)新民终180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8,929.39元(西藏发展预交),由西藏发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22-04-22:公司已就本案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已决定立案审查。2021-08-06: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新民终180号。2022-03-22: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2022)新01执142号。2022-03-08:本案于2022年3月3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新01执142号,执行标的为25,592,186元。----
112020-01-09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王承波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就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王承波借款合同纠纷下达2019)浙0103民初6937号应诉通知书。被告往来款纠纷----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122019-12-11唐山市中天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上海保利物产有限公司、本公司、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商远航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大同英华文化能源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天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就与上海保利物产有限公司、本公司、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商远航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大同英华文化能源有限公司商业汇票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其他原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01-02:(2019)沪0115民初81870号民事裁定书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中天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132019-11-09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公司、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与本公司、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川0112民初6523号。被告其他原因--2020-06-29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1-13:《民事判决书》((2021)川0112民初7150号),判决如下:(一)日照晟辉公司向西藏发展返还票据号为23096510004082018062821618****的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及其票据上权利;(二)驳回日照晟辉汽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日照晟辉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日照晟辉公司负担;已经产生的公告费和公告本判决将产生的公告费(具体金额以实际产生为准),均由日照晟辉公司负担(西藏发展先行垫付,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照晟辉公司支付给西藏发展)。2020-07-14:民事裁定书((2019)川0112民初6523号),裁定如下:驳回日照盛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10-14:《民事判决书》(2022)川01民终9375号),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7150号民事判决书;二、西藏发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230965100040820180628*********)票款200万元及利息;等。2022-05-25:公司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显示本案((2022)川01民终9375号)开庭时间为2022年7月12日13时30分。2021-04-09: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初终6674号,裁决如下:1、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2民初6523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指令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21-03-26:(2021)川01民终6674号:二审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2022-02-14: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03-13: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03-11:本公司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川01民终6674号)。----
142019-10-22杨淋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公司、付智鹏、储小晗、李林、陈德明、雷左治、郑珏芯杨淋就与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公司、付智鹏、储小晗、李林、陈德明、雷左治、郑珏芯借款合同纠纷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送达杨淋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资料。移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被告借款纠纷--2020-02-12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11-14:(2020)川0113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淋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担保保险费6,587元;二、被告付智鹏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付智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有权代替原告杨淋在被告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受偿;三、驳回原告杨淋对被告西藏发展、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储小晗、李林、陈德明、雷左治、郑钰芯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2020-09-08:民事裁定书((2020)川0113民初1410号),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德明、付智鹏、储小晗、李林、雷左治、郑玉芯、西藏发展、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658666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2020-08-08: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电话告知(2020)川0113民初1410号案件需要公告,将延期开庭,开庭时间确定后将重新寄送开庭传票。 2020-07-11:本公司于2020年7月9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寄送的传票((2020)川0113民初141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9时30分。 2020-05-19: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之一,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之二),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2021-05-14:《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849号,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1933元,保全费10000元,公告费600元由仕远置商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933元,由杨淋负担。2020-12-04:原告杨淋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52019-09-25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就与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川0104民初10702号)。合同纠纷--2019-11-19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11-26: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1、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3月26日予以解除;2、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2日前向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管理费、场地占用费、租赁场地复原费、空置期损失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以及延迟支付租金、管理费的违约金共计386,292.51元,抵扣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10,098.05元后,尚应支付租金、管理费、场地占用费、租赁场地复原费、空置期损失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以及延迟支付租金、管理费的违约金共计276,194.46元;3、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确认上述约定款项支付至指定银行账户;4、若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二项约定的金额、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则需向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5、若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未按(2019)川0104民初10702《调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则需向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6、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