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000803.sz)
市盈率-66.82市净率1.07市销率0.83股息率0.00%上市时间1998-03-03股价3.19 (0.00% , 1,122.00万) 市值15.21亿流通市值14.56亿股东人数1.79万人均自由流通市值6.21万总股本4.77亿上市至今年化投资收益率1.81%质押股数与前十大股东持股之比0.00%实际控制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 2024 中报 业绩预亏
所属三级行业光伏设备 (申万) 市盈率17.96市净率1.86市销率0.97股息率2.04%申万2021版:公用事业电力电能综合服务国证:工业工业服务商业用品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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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环能(000803) -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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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原告被告诉讼事项公司所处地位案由涉及金额标的开庭日期一审机构二审机构申诉机构一审裁决情况二审裁决情况申诉情况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诉讼费用偿还金额
12021-01-28北京新城热力有限公司赫云飞北京新城热力有限公司就与赫云飞职务侵占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原因39.82万--2021-01-28:一审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判决结果:一、判决被告人赫云飞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责令被告人赫云飞退赔新城热力经济损失398441.70万元。2021-01-28:目前已执行回款17,900元。----
22021-01-28北控十方(山东)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北控十方(山东)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就与呼和浩特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纠纷17.95万--2021-01-28:一审已判决。2021-01-28: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32021-01-28四川北控能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北控能慧科技有限公司就与四川中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往来款纠纷40.00万------
42021-01-28张玉贵、司有海、王洪如北控十方(山东)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张玉贵、司有海、王洪如就与北控十方(山东)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纠纷72.50万------
52021-01-28本公司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诉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川13民初85号。原告往来款纠纷----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04-08:《民事判决书》(2021)川13民初85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本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02-23:《民事裁定书》(2021)川13民初85号,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金宇房产名下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三段1号盛世天城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2021-09-07:《民事调解书》(2021)川民终814号,调解如下:1、金宇房产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完成名下盛世天城商场的升级改造,达到商场正常开业条件且招商率达到50%以上;2、金宇房产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一次性偿还北清环能1亿元整;3、双方一致确认不申请解除(2021)川13民初85号民事裁定书项下的财产保全;4、一审案件受理费541,8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1,800元减半收取270,900元,均由北清环能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021-09-07: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2021-01-28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宇车城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与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宇车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纠纷547.32万--2021-01-28:一审已判决,判决结果:金宇房产向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49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2月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72021-01-28陆强本公司陆强就与本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合同纠纷39.00万------
82020-12-12北京华源热力管网有限公司北京新城热力有限公司北京华源热力管网有限公司就与北京新城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往来款纠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12-12:民事调解书【(2020)京0112民初33922号】,新城热力与华源热力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新城热力向原告华源热力支付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供暖费共计7,776.77万元及违约金313,57万元,于被告新城热力名下帐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通州分行、帐号:110061281018010051154)解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执行清;2、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此案再无其他纠纷。诉讼费223,159.00元,由原告华源热力负担111,579.5元(已缴纳),由被告新城热力负担111,579.5元,于2020年12月16日前给付原告华源热力。----
92020-07-17何金芬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何金芬就与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债务纠纷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其他原因100.00万--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0-07-17:已撤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川0704民初436号《民事裁定书》。----
102020-07-17何金芬、陆强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何金芬、陆强就与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向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往来款纠纷140.00万--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20-07-17:已由原告申请撤诉,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2020)川0704民初288号、(2020)川0704民初259号《民事裁定书》。----
112020-05-23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南充诺亚方舟商贸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就与南充诺亚方舟商贸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借款纠纷----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20-09-29:《执行裁定书》(2020)川7101执173号之二:解除被执行人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3号3楼房产的查封。 2020-05-23:《执行裁定书》2020川7101执173号: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675,867.4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和收入等。《执行通知书》(2020)川7101执173号:1、向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欠款本息24,583,883.44元、至债务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向本院支付执行费人民币91984元。----
122020-04-29宗英本公司宗英就与本公司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借款纠纷20.00万--2020-04-29:判决如下:公司应支付20万元本金并自2016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020-07-17:账内借款,已付清其本息,案件已结案。 2020-04-29:原告已申请执行。----
132020-04-29骈玉荷本公司骈玉荷就与本公司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借款纠纷300.00万--2020-07-17:已撤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川1302民初7789号《民事裁定书》。 2020-04-29:已签署和解协议,本金及利息总额448万元。金宇控股已就本息开出《委托付款函》,原告收到指定全款后撤诉。----
142020-01-14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先成、王锡如、胡先林、唐传惠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就与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先成、王锡如、胡先林、唐传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原因----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1-14: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川03执恢1号之一】,裁定如下:1、解除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对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金宇车城”(证券代码000803)30,026,000股股票的质押;2、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金宇车城”(证券代码000803)30,026,000股股票的冻结等。----
152019-11-13本公司张鑫淼本公司就与张鑫淼股权转让纠纷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合同纠纷----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12-24:民事判决书【(2019)川1302民初7543号】的判决依据,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意见如下:1、自本函送达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立即生效;2、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函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持有的智临电气41.03%的股权变更登记于张鑫淼名下;3、张鑫淼于本函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已经收取的第一期转让款人民币57195920元返还给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2019-10-31王芳本公司王芳就与本公司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借款纠纷60.00万--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10-31:一审已判决。2020-04-29:《和解协议书》:(1)甲方(即原告方)借款本金226万元,对于未付利息部分,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该利息与判决确认的利息差额部分甲方自愿放弃,且从2020年1月1日至本金归还完毕之日止不再计算和主张利息。(2)甲方确认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控股”)出具的《委托付款函》,同意乙方(即公司)接受金宇控股委托直接支付给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债权人案款专户。(3)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019-10-31:上诉中。----
172019-10-31狄晓东、蔡元堂、刘恕良、张国新本公司狄晓东、蔡元堂、刘恕良、张国新就与本公司合同纠纷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19)川1302民初7543号、7544号、7545号、7546号。被告合同纠纷----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12-24: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收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1302民初7543至7546号。该案判决情况如下:1、原告(反诉被告)狄晓东、蔡元堂、刘恕良、张国新分别与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江苏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2、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所持有的智临电气3.48%、1.46%、6.38%、2.65%股权分别变更登记在狄晓东、蔡元堂、刘恕良、张国新名下;3、狄晓东、蔡元堂、刘恕良、张国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分别返还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4851120元、2035240元、8893720元、3694100元;4、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赔偿狄晓东、蔡元堂、刘恕良损失、计算标准为:分别以4851120元、2035240元、88937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从2018年3月27日计至2019年11月8日;5、驳回狄晓东、蔡元堂、刘恕良、张国新其它本诉请求;6、驳回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它反诉请求。2019-11-13: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上述四起案件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反诉状。----
182019-08-13本公司成都绿苑工贸有限公司、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诉成都绿苑工贸有限公司、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下达(2019)川01民初441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往来款纠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1-06:《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初4417号,判决如下:1、公司与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汽车城”)于2008年11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于2020年6月5日解除;2、西部汽车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退还购房款3600万元;3、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3号3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888711号)退还给西部汽车城;4、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协助将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3号3楼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888711号)变更登记至西部汽车城名下;5、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18万元,由公司负担17.09万元,西部汽车城负担17.09万元。2021-04-02:2021年3月31日,公司与成都绿苑工贸有限公司、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判决的执行相关事项达成和解,并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如下:1、本案一审判决书生效后210日内,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3600万元的30%即人民币1080万元(大写:壹仟零捌拾万元整);2、丙方在对案涉房屋进行改造时,甲方需无条件同意、支持丙方的改造方案;3、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甲方应当履行解除案涉房产全部限制登记、办理案涉房产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的义务等----
192019-08-03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下达《传票》(2019)川13民初163号。被告往来款纠纷----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1-29:《民事判决书》(2019)川13民初163号,判决如下:1、被告金宇房产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建工支付工程价款12,323,525.88元,并以12,323,525.8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原告东莞建工在12,323,525.88元内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原告东莞建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62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东莞建工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建工负担314,883.85元,被告金宇房产负担100,741.15元;鉴定费1,744,164.33元(原告东莞建工已预交)由金宇房产负担。2019-09-26:2019年9月25日收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金宇房产所有的价值3000万元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202019-07-26丰郅(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院就丰郅(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下达传票。往来款纠纷----2019-07-26:已调解结案。----
212019-07-26任宇、何涛军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就任宇、何涛军诉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下达传票。往来款纠纷--------
222019-07-26何周浩本公司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就何周浩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下达(2019)川1302民初4594号《传票》。被告借款纠纷----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3-05: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周浩借款本金70万元;2、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周浩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2020-04-29:《和解协议书》:(1)甲方(即原告方)借款本金226万元,对于未付利息部分,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该利息与判决确认的利息差额部分甲方自愿放弃,且从2020年1月1日至本金归还完毕之日止不再计算和主张利息。(2)甲方确认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控股”)出具的《委托付款函》,同意乙方(即公司)接受金宇控股委托直接支付给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债权人案款专户。(3)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4)甲方确认,乙方按照本协议确认的金额支付完毕后,即视为甲方对乙方就生效判决项下的全部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关于本案的诉讼、执行事宜完全了结。 2020-03-05:(2019)川13民终4496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03-05:公司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32019-07-26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院就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下达传票。往来款纠纷----2019-07-26:已调解结案。----
242019-07-26南充天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就南充天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下达传票。往来款纠纷--------
252019-07-26合肥耀和电缆仪表有限公司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院就合肥耀和电缆仪表有限公司诉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下达传票。往来款纠纷----2019-07-26:已调解结案。----
262019-07-26四川双宏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双宏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就与本公司子公司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往来款纠纷--------
272019-07-26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就与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往来款纠纷--------
282019-07-26张蓉本公司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就张蓉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下达(2019)川1302民初4597号《传票》。被告借款纠纷----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3-05:一审判决结果:1、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蓉借款本金30万元;2、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蓉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2020-04-29:《和解协议书》:(1)甲方(即原告方)借款本金226万元,对于未付利息部分,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该利息与判决确认的利息差额部分甲方自愿放弃,且从2020年1月1日至本金归还完毕之日止不再计算和主张利息。(2)甲方确认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控股”)出具的《委托付款函》,同意乙方(即公司)接受金宇控股委托直接支付给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债权人案款专户。(3)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2020-03-05:(2019)川13民终4494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03-05:公司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92019-07-26成都鑫达丰商贸有限公司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院就成都鑫达丰商贸有限公司诉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权纠纷下达传票。往来款纠纷--------
302019-07-26杨涛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就杨涛诉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下达传票。往来款纠纷--------
312019-07-26杨素玲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肖隆强、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就杨素玲诉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肖隆强、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下达传票。往来款纠纷--------
322019-07-26河北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院就河北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诉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下达传票。往来款纠纷----2019-07-26:已调解结案。----
332019-07-26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院就河北博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下达传票。往来款纠纷----2019-07-26:已调解结案----
342019-07-26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院就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诉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下达传票。往来款纠纷----2019-07-26:已调解结案。----
352019-07-26马晓燕本公司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就马晓燕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下达(2019)川1302民初4599号《传票》。被告借款纠纷----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3-05:一审判决结果:1、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晓燕借款本金243万元;2、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晓燕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43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6月28日止);3、驳回原告马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2020-03-05:(2019)川13民终4493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03-05:公司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07-17:近日,公司与马晓燕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并经法院认可,出具了《结案通知书》,诉讼、执行事宜已完全了结。且公司已按照和原告签署的和解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款项,本案的诉讼、执行事宜完全了结。 2020-04-29: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62019-07-26马碧华本公司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就马碧华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下达(2019)川1302民初4598号《传票》。被告借款纠纷----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3-05:1、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碧华借款本金66万元;2、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碧华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6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2020-04-29:《和解协议书》:(1)甲方(即原告方)借款本金226万元,对于未付利息部分,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该利息与判决确认的利息差额部分甲方自愿放弃,且从2020年1月1日至本金归还完毕之日止不再计算和主张利息。(2)甲方确认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控股”)出具的《委托付款函》,同意乙方(即公司)接受金宇控股委托直接支付给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债权人案款专户。(3)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020-03-05:(2019)川13民终4495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03-05:公司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