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 000829.sz)
市盈率-654.64市净率5.37市销率0.17股息率0.16%上市时间1997-12-02股价15.63 (9.22% , 27.25亿) 市值160.22亿流通市值160.07亿自由流通市值113.88亿股东人数7.46万人均自由流通市值15.27万总股本10.25亿上市至今年化投资收益率11.30%陆股通持仓占流通A股比例1.13%融资融券余额占流通市值比例7.04%质押股数与前十大股东持股之比30.15%实际控制人类型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国有)
所属三级行业专业连锁 (申万) 市盈率115.12市净率1.71市销率0.40股息率1.58%申万2021版:商贸零售专业连锁专业连锁国证:可选消费零售业专营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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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音控股(000829) - 仲裁

最后更新于: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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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申请方被申请方仲裁事项公司所处地位案由涉及金额标的开庭日期仲裁机构裁决内容裁决执行情况仲裁费用进展
12021-10-20天音通信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章贡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韩啸、上海临松置业有限公司天音通信有限公司、本公司就与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章贡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韩啸、上海临松置业有限公司产权交易合同纠纷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及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方合同纠纷--
--2023-02-10:[2023]沪贸仲裁字第0210号,裁决如下:确认第一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指定账广支付和解款人民币80,157,842.95元,其中包括:(1)代第二被申请人支付应付股利欠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0元,并享有对第二被申请人的追偿权;(2)已付股权转让款延期付款利息人民币4,934,589.04元;(3)第二被申请人剩余5%股权转让款本金人民币17,687,368.42元;(4)人民币4,500万元股利逾期后前30日按年化10%计算逾期利息人民币369,863.01元;(5)人民币4,500万元股利款按照年化13.5%单利计算自逾期后第31日至2023年1月15日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0,402,397.26元;(6)人民币17,687,368.42元剩余5%股权转让款按照年化13.5%单利计算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1月15日的逾期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367,257.81元;(7)按照50%的比例承担申请人已发生的除律师费以外的仲裁维权成本费用人民币396,367.41元(包括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27,96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000元以及保全保险费人民币54,771.81元);第一被申请人应在《和解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第一申请人支付首期和解款人民币33,257,433.03元,于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剩余全部和解款人民币46,900,409.92元。2022-10-26:《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2022)沪0120财保68号。2021-10-20:《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2021)沪0120财保152号。--已裁决
22021-10-20天音通信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长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韩啸、上海临松置业有限公司天音通信有限公司、本公司就与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长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韩啸、上海临松置业有限公司产权交易合同纠纷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及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方合同纠纷--
--2023-02-10:裁决书[2023]沪贸仲裁字第0193号,裁决如下: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第一申请人指定账户支付和解款共计人民币160,864,495.97元,其中包括:(1)代第二被申请人支付应付股利欠款本金人民币125,000,000元,第一被申请人享有对第二被申请人的追偿权;(2)已付股权转让款延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381,232.88元;(3)第二被申请人剩余5%股权转让款欠款本金人民币3,520,421元;(4)人民币125,000,000元股利款逾期后前30日按年化10%计算逾期利息人民币1,027,397.26元;(5)人民币125,000,000元股利款按照年化13.5%单利计算自逾期后第31日至2023年1月15日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8,895,547.95元;(6)人民币3,520,421.00元剩余5%股权转让款按照年化13.5%单利计算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1月15日的谕期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72,133.37元;(7)按照50%的比例承担申请人已发生的除律师费以外的仲裁维权成本费用人民币767,763.51元(包括本案仲栽费人民币1,427,87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000元以及保全保险费人民币97,657.02元);第一被申请人应于《和解协议》签署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第一申请人支付首期和解款人民币66,742,566.97元,于2023年2月28日前向第一申请人支付剩余全部和解款人民币94,121,929元。2022-10-26:《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2022)沪0120财保67号。2021-10-20:《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2021)沪0120财保151号。--已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