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000919.sz)
市盈率39.34市净率1.04市销率1.39股息率1.61%上市时间1999-11-18股价6.23 (-1.89% , 1,869.00万) 市值39.19亿流通市值31.35亿自由流通市值17.15亿股东人数3.59万人均自由流通市值4.78万总股本6.29亿上市至今年化投资收益率0.74%质押股数与前十大股东持股之比0.00%实际控制人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
所属三级行业化学制剂 (申万) 市盈率60.01市净率3.18市销率3.65股息率0.99%申万2021版:医药生物化学制药化学制剂国证:医药卫生制药化学制剂
所属指数指数纳入纳出
备注 (0): 双击编辑备注
发表讨论

金陵药业(000919) - 诉讼

数据选项
起始时间
结束时间
# 日期原告被告诉讼事项公司所处地位案由涉及金额标的开庭日期一审机构二审机构申诉机构一审裁决情况二审裁决情况申诉情况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诉讼费用偿还金额
12021-07-24本公司1(反诉被告)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陈国强(反诉原告)本公司就与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股权转让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1)苏0102民初5085号。原告其他原因----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03-07: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国信物资、陈国强反诉请求。2021-07-24:(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与吴兴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国信物资、陈国强与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合并审理。2021-09-09:(2021)苏01民辖终7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22-08-09: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不服二审,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07-30: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2020-10-16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本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就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诉本公司合同纠纷下达《民事诉讼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文件。被告往来款纠纷----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07-30:(2020)浙0502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原告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负担。2022-08-09:2022)浙民申2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的再审申请。2022-01-28:(2021)浙05民终1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国信物资、陈国强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国信物资、陈国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22-05-10:国信物资、陈国强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收到《应诉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2022)浙民申2158号。2021-08-14: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2020-01-04本公司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诉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股权纠纷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苏01民初77号。原告股权纠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07-02:(2020)苏01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原告本公司与被告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于2018年1月9日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有关业绩补偿条款未发生变更;2、驳回原告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原告负担113,957元,被告湖州国信公司、陈国强负担227,8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09-24:(2020)苏民终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国信物资、陈国强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227,843元,由国信物资、陈国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20-09-0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苏民终707号。2020-09-02: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不服一审判决,已于上诉期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