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 002102.sz)
市盈率28.51市净率1.58市销率0.58股息率0.00%上市时间2006-12-29股价2.48 (0.40% , 6,103.00万) 市值65.32亿流通市值57.81亿股东人数4.49万人均自由流通市值10.99万总股本26.34亿上市至今年化投资收益率4.36%陆股通持仓占流通A股比例0.30%质押股数与前十大股东持股之比27.72%实际控制人
所属三级行业化学原料药 (申万) 市盈率40.04市净率2.05市销率3.00股息率1.41%申万2021版:医药生物化学制药原料药国证:工业工业服务工业贸易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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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特科技(002102) -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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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原告被告诉讼事项公司所处地位案由涉及金额标的开庭日期一审机构二审机构申诉机构一审裁决情况二审裁决情况申诉情况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诉讼费用偿还金额
12022-11-10李玭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李玭就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债务纠纷提起诉讼,案号:(2019)闽0526民初1965号。被告其他原因----2022-11-10:各方已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
22021-07-16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就与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沪0115民初37032号。被告往来款纠纷4,400.00万------
32021-07-16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就与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沪0115民初37033号。被告往来款纠纷4,400.00万------
42021-07-16杭州标霸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佑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德清界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标霸贸易有限公司就与本公司、佑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德清界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浙0104民初3041号。被告其他原因500.00万------
52021-07-16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就与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沪0115民初37032号。被告往来款纠纷4,400.00万------
62021-07-16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就与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沪0115民初37033号。被告往来款纠纷4,400.00万------
72021-07-16杭州标霸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佑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德清界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标霸贸易有限公司就与本公司、佑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德清界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浙0104民初3041号。被告其他原因500.00万------
82021-05-18上海晋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上海晋泰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担保纠纷下达(2020)沪0115民初82946号文件。担保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05-18:《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5民初82946号,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五天对案外人同孚实业在浦东新区法院(2018)沪0115民初70045号民事判决第一至第四项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60.00元,由被告上海五天负担。2022-03-03:(2021)沪民终9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2022-04-16:(2021)沪0115执32174号,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022-03-03:上海五天经与各方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
92020-11-02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林文昌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就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林文昌商业承兑汇票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往来款纠纷----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11-02:(2018)苏0102民初字第8022号《民事判决书》。2020-11-02:(2019)苏01民终876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玄武区法院(2018)苏0102民初8022号民事判决;2、上海五天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信用担保公司偿还代偿款21,565,740.00元、违约金(以21,565,7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及律师费80,000.00元;3、林文昌对上述判决第二项中上海五天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冠福股份对上述判决第二项中上海五天对信用担保公司所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驳回信用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0-11-02:信用担保公司因不服玄武区法院作出的(2018)苏0102民初字第8022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2022-10-18:公司清偿相关债务,股权解除冻结。----
102020-09-02相关债权人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债权人就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其他原因----2020-10-09:相关债权人于2020年9月16日~30日同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 2020-09-02:公司于2020年8月16日~31日签署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经友好协商,各方已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
112020-07-16相关债权人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顾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相关债权人就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顾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其他原因----2020-07-16:公司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经友好协商,各方已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
122020-04-16深圳市汇聚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就深圳市汇聚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本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下达(2020)沪0118民初6257号《传票》及法律文书。被告往来款纠纷--2020-05-07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132020-04-16深圳市汇聚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公司就深圳市汇聚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商业汇票纠纷下达(2020)沪0118民初6257号。被告往来款纠纷300.00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2020-10-09:(2020)沪0118民初625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冠福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聚通公司涉案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00,000.00元;2、被告冠福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聚通公司利息(以3,0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10.50元,由被告冠福股份负担。2023-01-31:(2021)沪74民终195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已判决。2023-01-31: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并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
142020-04-02丁志芸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德化法院基层法庭办案中心第三法庭就丁志芸诉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私募债项目纠纷下达(2020)闽0526民初627号案件《传票》。被告其他原因----德化法院基层法庭办案中心第三法庭----
152020-04-02李伯利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德化法院基层法庭办案中心第一法庭就李伯利诉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私募债项目纠纷下达(2020)闽0526民初628号案件《传票》。被告其他原因----德化法院基层法庭办案中心第一法庭----
162020-03-12吴晓蓉本公司、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就吴晓蓉诉本公司、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借贷纠纷下达(2020)浙0108民初276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法律文书。被告往来款纠纷----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08-18:(2020)浙0108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冠福股份返还原告吴晓蓉借款19,434,808.24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00%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被告冠福股份支付原告吴晓蓉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3、被告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对上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冠福股份追偿。2022-08-04:(2021)浙民申2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2021-01-05:(2020)浙01民终732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09.0元,由上诉人冠福股份负担。2022-08-04: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2021-01-05:公司因不服滨江法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特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22-08-04:吴晓蓉已向滨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并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
172020-03-12郑建国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就郑建国诉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合同纠纷下达(2020)闽0526民初626号《应诉通知书》及法律文书。被告合同纠纷----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20-08-01:各方已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
182020-01-16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就与本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商业汇票纠纷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沪0120民初23582号。被告其他原因----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1-16:(2019)沪0120民初23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1、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麟锦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融科公司汇票款2,200,000.00元(票号为:230829000386120180706220079803);2、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麟锦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给原告浙江融科公司以2,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192020-01-16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就与本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商业汇票纠纷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沪0120民初23583号。被告其他原因----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1-16:(2019)沪0120民初23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1、被告本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融科公司汇票款2,200,000.00元(票号为:230829000386120180706220079782);2、被告本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给原告浙江融科公司以2,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202020-01-16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就与本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商业汇票纠纷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沪0120民初23584号。被告其他原因----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1-16:(2019)沪0120民初23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1、被告本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融科公司汇票款1,800,000.00元(票号为:230829000386120180706220079811);2、被告本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给原告浙江融科公司以1,8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212020-01-16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就与本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商业汇票纠纷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沪0120民初23585号。被告其他原因----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1-16:(2019)沪0120民初23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1、被告本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融科公司汇票款1,650,000.00元(票号为:230829000386120180706220079820);2、被告本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给原告浙江融科公司以1,6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222020-01-16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就与本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商业汇票纠纷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沪0120民初23586号。被告其他原因----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1-16:(2019)沪0120民初23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1、被告本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融科公司汇票款1,550,000.00元(票号为:230829000386120180706220079838);2、被告本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给原告浙江融科公司以1,5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232020-01-16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就与本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商业汇票纠纷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沪0120民初23587号。被告其他原因----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1-16:(2019)沪0120民初23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1、被告本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融科公司汇票款600,000.00元(票号为:230829000386120180706220079799);2、被告本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给原告浙江融科公司以6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242020-01-03付明东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付明东就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纠纷向德化法院基层法庭办案中心第三法庭提起诉讼,案号(2019)闽0526民初781号。被告往来款纠纷----德化法院基层法庭办案中心第三法庭2020-1-3:判决如下:1、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付明东支付认购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80%计算);2、公司对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4、驳回付明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60.00元,由付明东负担44.00元,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负担4,41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252020-01-03刘大胜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大胜就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纠纷向德化法院基层法庭办案中心第三法庭提起诉讼,案号(2019)闽0526民初854号。被告往来款纠纷----德化法院基层法庭办案中心第三法庭2020-1-3:判决如下:1、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刘大胜支付认购本金6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30%计算);2、公司对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4、驳回刘大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56.00元,由刘大胜负担101.00元,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负担10,05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262020-01-03陈晓燕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晓燕就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纠纷向德化法院基层法庭办案中心第三法庭提起诉讼,案号(2019)闽0526民初432号。被告往来款纠纷----德化法院基层法庭办案中心第三法庭2020-1-3: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陈晓燕支付认购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0%计算)。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业追偿。3、驳回陈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272019-12-25冯文旭本公司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就冯文旭诉本公司合同纠纷下达(2019)闽0526民初3838号。被告合同纠纷--2020-01-1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22-12-28:公司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经友好协商,各方已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2020-03-12:(2019)闽0526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冯文旭支付认购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80%计算);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业追偿;4、驳回冯文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55.80元减半收取1,827.90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282019-11-26苏忠辉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就苏忠辉诉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合同纠纷下达(2019)闽0526民初3697号。被告合同纠纷--2019-12-1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20-1-3:1、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苏忠辉支付认购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60%计算);2、公司对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4、驳回苏忠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8.00元,减半收取计1,279.00元,由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292019-11-16张超燕本公司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就张超燕诉本公司合同纠纷下达(2019)闽0526民初1334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被告合同纠纷61.00万--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22-12-28:公司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经友好协商,各方已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
302019-10-24张菊芬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张菊芬就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借款纠纷----德化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2019-10-24:(2019)闽0526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张菊芬支付认购本金1,0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30%计算);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业追偿。----
312019-10-24马林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马林就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纠纷向德化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提起诉讼。被告借款纠纷----德化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2019-10-24:(2019)闽0526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马林支付认购本金1,0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30%计算);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业追偿。----
322019-10-18上海艾比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艾比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就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违约纠纷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借款纠纷----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10-18:(2019)闽0526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海艾比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认购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00%计算);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业追偿。----
332019-10-18周乐群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周乐群就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债务纠纷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借款纠纷----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22-11-10:各方已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2019-10-18:(2019)闽0526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周乐群支付认购本金1,4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00%计算);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业追偿。----
342019-10-18程惠娟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程惠娟就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债务纠纷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借款纠纷----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10-18:(2019)闽0526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程惠娟支付认购本金5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80%计算);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业追偿。----
352019-09-26冯一宇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冯一宇诉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一案,案件号为(2019)闽0526民初1311号被告其他原因--2019-08-0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09-26:(2019)闽0526民初1311号民事裁定书:同意中止该诉讼。----
362019-09-26刘建军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刘建军诉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一案,案件号为(2019)闽0526民初1370号被告其他原因--2019-08-0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09-26:(2019)闽0526民初1370号民事裁定书:同意中止该诉讼。----
372019-09-26刘建军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刘建军诉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一案,案件号为(2019)闽0526民初1371号被告其他原因--2019-07-0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09-26:(2019)闽0526民初1371号民事裁定书:同意中止该诉讼。----
382019-09-26原美君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美君诉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一案,案件号为(2019)闽0526民初1362号被告其他原因--2019-07-0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09-26:(2019)闽0526民初1362号民事裁定书:同意中止该诉讼。----
392019-09-26周惠丽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周惠丽诉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一案,案件号为(2019)闽0526民初1335号。被告其他原因--2019-08-0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22-12-28:公司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经友好协商,各方已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2020-07-16:(2019)闽0526民初133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9-26:(2019)闽0526民初1335号民事裁定书:同意中止该诉讼。----
402019-09-26周惠丽1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周惠丽诉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一案,案件号为(2019)闽0526民初1333号。被告其他原因--2019-07-0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22-12-28:公司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经友好协商,各方已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2019-09-26:(2019)闽0526民初1333号民事裁定书:同意中止该诉讼。----
412019-09-26夏凌燕本公司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夏凌燕诉与本公司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一案,案件号为(2019)闽0526民初1995号被告其他原因--2019-08-0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20-07-16:(2019)闽0526民初199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26:(2019)闽0526民初1995号民事裁定书:同意中止该诉讼。----
422019-09-26姚丽娟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姚丽娟诉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一案,案件号为(2019)闽0526民初1454号被告其他原因--2019-07-1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09-26:(2019)闽0526民初1454号民事裁定书:同意中止该诉讼。----
432019-09-26崔由佳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崔由佳诉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一案,案件号为(2019)闽0526民初1704号被告其他原因--2019-08-0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09-26:(2019)闽0526民初1704号民事裁定书:同意中止该诉讼。----
442019-09-26张小凤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张小凤诉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一案,案件号为(2019)闽0526民初1363号。被告其他原因--2019-07-0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21-07-16:达成《和解协议》。2019-09-26:(2019)闽0526民初1363号民事裁定书:同意中止该诉讼。----
452019-09-26张超燕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张超燕诉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一案,案件号为(2019)闽0526民初1331号。被告其他原因--2019-07-0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22-12-28:公司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经友好协商,各方已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2019-09-26:(2019)闽0526民初1331号民事裁定书:同意中止该诉讼。----
462019-09-26朱丽娅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朱丽娅诉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一案,案件号为(2019)闽0526民初1358号被告其他原因--2019-08-0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09-26:(2019)闽0526民初1358号民事裁定书:同意中止该诉讼。----
472019-09-26李小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李小磊诉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一案,案件号为(2019)闽0526民初1274号被告其他原因--2019-07-1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09-26:(2019)闽0526民初1274号民事裁定书:同意中止该诉讼。----
482019-09-26李甘琦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李甘琦诉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一案,案件号为(2019)闽0526民初1277号被告其他原因--2019-07-1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09-26:(2019)闽0526民初1277号民事裁定书:同意中止该诉讼。----
492019-09-26李甘琦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李甘琦诉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一案,案件号为(2019)闽0526民初1278号被告其他原因--2019-07-1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09-26:(2019)闽0526民初1278号民事裁定书:同意中止该诉讼。----
502019-09-26胡毅劼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胡毅劼诉与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一案,案件号为(2019)闽0526民初1458号被告其他原因--2019-07-1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20-1-3:判决如下:1、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胡毅劼支付认购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8,600.00元;2、公司对同孚实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472.00元,由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2019-09-26:(2019)闽0526民初1458号民事裁定书:同意中止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