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升达(002259) - 诉讼
# | 日期 | 原告 | 被告 | 诉讼事项 | 公司所处地位 | 案由 | 涉及金额 | 标的 | 开庭日期 | 一审机构 | 二审机构 | 申诉机构 | 一审裁决情况 | 二审裁决情况 | 申诉情况 | 裁决执行情况 | 对公司的影响 | 诉讼费用 | 偿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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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12-08 | 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就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下达(2022)川0113民初4374号《传票》。 | 被告 | 其他原因 | 1.00亿 | -- |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 | -- | ||||||||
2 | 2022-07-13 | 贺银庆、苏立聪等共计134名投资者 | 本公司 | 贺银庆、苏立聪等共计134名投资者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 | --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 ||||||||
3 | 2022-06-01 | 李传军、邓晓斌等共计34名投资者 | 本公司 | 李传军、邓晓斌等共计34名投资者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2)川01民初872、1419、1738、1915、1930、2073、2075、2145-2151、2255-2258号等。 | 被告 | 其他原因 | -- | --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 ||||||||
4 | 2021-09-23 | 王晓强、李伟平等7人 | 本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王晓强、李伟平等7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下达《应诉通知书》(【2021】川01民初4517、4518、5195、6259、6263、7500、7501号)。 | 被告 | 其他原因 | 79.31万 | --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 ||||||||
5 | 2021-09-06 | 蔡远远 | 本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静涛、江昌政 | 蔡远远就与本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静涛、江昌政民间借贷纠纷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借款纠纷 | -- | --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9-06:《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1591、(2021)沪0112民初31594号,裁定如下:依法驳回蔡远远的起诉。 | -- | -- | |||||||
6 | 2021-03-03 | 本公司 |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川01民初1086号)。 | 原告 | 合同纠纷 | -- | --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3:(2021)川01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31,228,93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 | |||||||
7 | 2021-03-03 | 本公司 |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8位被告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8位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川01民初1085号)。 | 原告 | 合同纠纷 | -- | --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08: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初1085号,判决如下:1.判令升达集团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121,453,473.9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青白江家居、升达环保、升达建筑、广元升达、上海升达、刘东斌、江山与原告一起平均分担第1项诉讼请求项下升达集团不能向原告清偿的部分。 | 2023-01-16:本公司收到(2022)沪03破127号之五《民事裁定书》,上海升达破产管理人已根据法院协执通知将本次应分配给公司的款项支付至成都中院。 | -- | -- | ||||||
8 | 2021-01-30 | 马太平 | 本公司 | 马太平就与本公司连带责任保证纠纷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往来款纠纷 | -- | -- |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1-30:《民事判决书》【(2020)川17民初11号】,判决情况如下:一、限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太平偿还借款本金23,530,423.03元以及利息(2018年3月13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借款利息10,322,012.23元;以借款本金23,530,423.0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二、被告李波、本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马太平有权对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大道178号1-6栋房产(权0160241、权0160242、权0160243、权0160244、权0160245、权0160246,总建筑面积48,546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马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2-03-29:《民事判决书》【(2021)川民终854号】,判决如下:一、撤销达州法院(2020)川17民初11号民事判决;二、限升达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太平偿还借款本金23,261,447.51元及利息;三、刘波、青白江家居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升达集团追偿;四、如升达集团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马太平有权对青白江家居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大道178号1-6栋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公司对升达集团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六、驳回马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2-03-29: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 -- | |||
9 | 2020-08-08 | 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 | 本公司 | 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与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京03民初328号。 | 被告 | 担保纠纷 | -- | -- | 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8-08:【(2019)京03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05,850,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后,有权向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3、驳回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2-02-08:【(2021)最高法民申50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富嘉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2020-12-15:【(2020)京民终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76,6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6,647万元,由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 2021-08-05:富嘉租赁因不服【(2020)京民终700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最高法民申5089号】《应诉通知书》。2021-07-13: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