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络(002280) - 诉讼
# | 日期 | 原告 | 被告 | 诉讼事项 | 公司所处地位 | 案由 | 涉及金额 | 标的 | 开庭日期 | 一审机构 | 二审机构 | 申诉机构 | 一审裁决情况 | 二审裁决情况 | 申诉情况 | 裁决执行情况 | 对公司的影响 | 诉讼费用 | 偿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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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11-30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下达《应诉通知书》(【2021】浙01民初2490号)。 | 被告 | 借款纠纷 | -- | --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 ||||||||
2 | 2021-03-20 | 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百维博锐贸易有限公司、何志涛、本公司、沈阳智通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与北京百维博锐贸易有限公司、何志涛、本公司、沈阳智通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借款纠纷 | -- | --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0:《民事判决书》((2020)辽01民初254号),判决如下:.被告百维博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振兴银行编号辽振银DK字SCYW03第2019125-01号《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产生的利息和复利;2.被告百维博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振兴银行编号辽振银DK字SCYW03第2019125-02号《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产生的利息和复利;3.被告何志涛、联络互动、沈阳智通融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何志涛、联络互动、沈阳智通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百维博锐追偿;4.驳回原告振兴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 -- | -- | |||||||
3 | 2020-12-22 |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 | 本公司、何志涛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诉本公司、何志涛借款纠纷下达《应诉通知书》((2020)浙01民初2988号))。 | 被告 | 借款纠纷 | -- | --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9:《民事裁定书》((2020)浙01民初2988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工商银行撤回起诉。 | -- | -- | |||||||
4 | 2020-12-22 |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 | 本公司、何志涛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诉本公司、何志涛借款纠纷下达《应诉通知书》((2020)浙01民初3000号))。 | 被告 | 借款纠纷 | -- | --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9:《民事裁定书》((2020)浙01民初3000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工商银行撤回起诉。 | -- | -- | |||||||
5 | 2020-12-22 |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 | 本公司、迪岸双赢集团有限公司、何志涛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诉本公司、迪岸双赢集团有限公司、何志涛借款纠纷下达《应诉通知书》((2020)浙01民初2989号))。 | 被告 | 借款纠纷 | -- | --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9:《民事裁定书》((2020)浙01民初2989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工商银行撤回起诉。 | -- | -- | |||||||
6 | 2020-12-22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华支行 | 本公司、北京数字天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何志涛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华支行就与本公司、北京数字天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何志涛借款纠纷向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借款纠纷 | -- | --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民事调解书》(2020)浙0104民初1581号,形成如下协议:1.被告联络互动于2020年11月25日向原告华夏银行支付利息人民币91.16万元。2.如被告联络互动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同意将被告联络互动的还款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3.被告联络互动一次性归还华夏银行借款本金4,798.02万元,至实际清偿日利息于2021年3月31日前付清。4.如被告联络互动未按期或未足额履行上述一、三项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5.被告数字天域、何志涛对被告联络互动所负上述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双方就本案借款无其他争议。 | -- | -- | |||||||
7 | 2020-10-12 |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浙江省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下达《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和《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2020】浙01民初2191号)。 | 被告 | 往来款纠纷 | -- | -- | 浙江省杭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0: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公司价值人民币15,832.8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832.8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资产。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