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002356.sz)
市盈率-69.87市净率6.84市销率26.39股息率0.00%上市时间2010-02-09股价3.01 (-1.95% , 1,742.00万) 市值39.47亿流通市值39.47亿股东人数2.09万人均自由流通市值13.40万总股本13.11亿上市至今年化投资收益率-4.99%陆股通持仓占流通A股比例0.10%质押股数与前十大股东持股之比17.27%实际控制人郑梓豪 (自然人) 2024 中报 业绩预亏
所属三级行业珠宝首饰 (申万) 市盈率13.76市净率1.98市销率0.52股息率4.07%申万2021版:商贸零售一般零售多业态零售国证:可选消费纺织服装与奢侈品珠宝与奢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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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美集团(002356) -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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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原告被告诉讼事项公司所处地位案由涉及金额标的开庭日期一审机构二审机构申诉机构一审裁决情况二审裁决情况申诉情况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诉讼费用偿还金额
12023-03-0315名自然人投资者本公司、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磊15名自然人投资者就与本公司、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粤03民初1142、1144-1157号。被告其他原因175.19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2023-03-03BAICAMERON(柏克)本公司BAICAMERON(柏克)就与本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2)粤0310民初3522号。被告其他原因493.20万--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3-03:已判决,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BAICAMERON(柏克)对被告赫美集团享有的破产债权包括补偿金3,100,000元(非本案争议部分)、违约金2,100,000元、仲裁费222,74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18,963.02元,共计5,741,711.02元;2、驳回原告BAICAMERON(柏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582.97元,由被告赫美集团负担48,400元,BAICAMERON(柏克)负担21,182.97元;被告赫美集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8,4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2023-03-03: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32023-03-03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就与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1)京02民初296号。被告其他原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03-03:已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13,195.71元,公告费260元,均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负担。2023-03-03:对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42023-03-03盈彩拓展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杭州国佑供应链有限公司盈彩拓展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就与杭州国佑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粤0305民初3035号。往来款纠纷110.73万--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52023-03-03盈彩拓展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杭州高街科技有限公司盈彩拓展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就与杭州高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2)粤0305民初21257号。往来款纠纷382.06万--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62023-03-03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本公司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就与本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粤0310民初89号。被告其他原因2,000.00万--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72023-03-03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北京久禧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光宇星辉科技有限公司、王磊、郝毅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就与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北京久禧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光宇星辉科技有限公司、王磊、郝毅借款合同纠纷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借款纠纷----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03-03:《民事判决书》(2022)辽07民初141号,重审判决如下:1、被告每克拉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锦州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22年3月21日本息共计184,159,414.24元,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计算罚息,以3,652,638.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计算复利;2、被告每克拉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锦州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8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22年3月21日本息共计420,492,802.14元,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8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分别计算罚息,以12,564,972.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分别计算复利;3、被告每克拉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锦州银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5万元;4、被告赫美集团、王磊、郝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告北京首赫、王磊、郝毅、久禧科技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被告赫美集团对每克拉美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部分向锦州银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等;原审判决驳回原告锦州银行要求赫美集团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2023-03-03:已裁定,裁定如下:撤销锦州中院的一审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锦州中院重审。2023-03-03:锦州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