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康退(002411) - 诉讼
# | 日期 | 原告 | 被告 | 诉讼事项 | 公司所处地位 | 案由 | 涉及金额 | 标的 | 开庭日期 | 一审机构 | 二审机构 | 申诉机构 | 一审裁决情况 | 二审裁决情况 | 申诉情况 | 裁决执行情况 | 对公司的影响 | 诉讼费用 | 偿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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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3-16 | 利惠光、卢玉桂 | 本公司、李宗松、香兴褔 | 利惠光、卢玉桂就与本公司、李宗松、香兴褔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 | --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16:《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2276号,判决如下:1、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216.75元;(各原告具体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法院认定赔偿金额)2、被告李宗松、香兴褔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共计6,026元,原、被告各自负担部分详见附表;案件受理费各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 -- | -- | |||||||
2 | 2023-03-16 | 周慕廉、李志铭 | 本公司 | 周慕廉、李志铭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 | --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16:《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2905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慕廉、李志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告周慕廉预交7,331元、李志铭预交692元,由原告周慕廉负担7,331元,李志铭负担692元。 | -- | -- | |||||||
3 | 2023-03-16 | 李学锋 | 本公司、李宗松、谷晓嘉、香兴福 | 李学锋就与本公司、李宗松、谷晓嘉、香兴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 | --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16:《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1063号,判决如下:1、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学锋经济损失1,508,736.91143元;2、被告李宗松、谷晓嘉、香兴福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李学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驳回原告李学锋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91元(原告李学锋已预交),由被告本公司、李宗松、谷晓嘉、香兴福负担,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给原告李学锋。 | -- | -- | |||||||
4 | 2023-03-16 | 樊浩巍 | 本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宗松 | 樊浩巍就与本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宗松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 | --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16:《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2159号,判决如下:1、被告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樊浩巍赔偿331,076.26元;2、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宗松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樊浩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164元,原告樊浩巍已预交,由被告本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宗松共同负担。 | -- | -- | |||||||
5 | 2023-03-16 | 胡卫敏 | 本公司 | 胡卫敏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 | --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16:《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2702号之一,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93元,原告胡卫敏已预交,由原告胡卫敏负担。 | -- | -- | |||||||
6 | 2023-03-16 | 邹志芬 | 本公司 | 邹志芬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 | --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16:《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2850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邹志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邹志芬预交),由原告邹志芬负担。 | -- | -- | |||||||
7 | 2023-03-16 | 马丽等53名投资者 | 本公司 | 马丽等53名投资者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 | --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16:《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2702号,判决如下:1、被告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赔偿损失共计4,630,736.46元(各原告具体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法院认定赔偿金额);2、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各自负担部分详见附表;各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本公司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 -- | -- | |||||||
8 | 2023-02-11 | 刘东平、王元凤 | 本公司 | 刘东平、王元凤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 | --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11:《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3078号,判决如下: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刘东平的全部诉讼请求2、驳回原告王元凤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2元(原告刘东平已预交2,172元,原告王元凤已预交70元),由原告刘东平、王元凤各自负担。 | -- | -- | |||||||
9 | 2023-02-11 | 杜强建等487名自然人投资者 | 本公司 | 杜强建等487名自然人投资者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 | --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11:《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1385号,判决如下:1、被告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赔偿损失(各原告具体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法院认定赔偿金额);2、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各自负担部分详见附表;各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本公司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 -- | -- | |||||||
10 | 2023-02-11 | 王艳姣、姜佩、黄良正 | 本公司、李宗松 | 王艳姣、姜佩、黄良正就与本公司、李宗松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 | --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11:《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2786号,判决如下:判决如下:1、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艳姣经济损失17,541.3元;2、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佩经济损失150,434.48元;3、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良正经济损失245,924.89元;4、被告李宗松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分别向原告王艳姣、姜佩、黄良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驳回原告王艳校其余诉讼请求;6、驳回原告姜佩其余诉讼请求;7、驳回原告黄良正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83.87元(原告王艳姣已预交239元,原告姜佩已预交3,456元,原告黄良正已预交4,988.87元),由原告王艳姣负担48元,原告姜佩负担691元,原告黄良正负担997.87元;被告本公司、李宗松负担6,947元,差额部分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分别给付给原告王艳姣、姜佩、黄良正。 | -- | -- | |||||||
11 | 2023-01-19 | 范宏丽等6名自然人投资者 | 本公司 | 范宏丽等6名自然人投资者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 | --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1-19:《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1651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宏丽、宋苹、周祖宏、刘洪文、王权、张一荷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元(范宏丽预交)、50元(宋苹预交),50元(周祖宏预交)、62元(刘洪文预交)、197元(王权预交)、50元(张一荷预交),由原告范宏丽负担147元,原告宋苹负担50元,原告周祖宏负担50元,原告刘洪文负担62元,原告王权负担197元,原告张一荷负担50元。 | -- | -- | |||||||
12 | 2022-12-23 | 刘义 | 本公司、谷晓嘉、李京昆等 | 刘义就与本公司、谷晓嘉、李京昆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 | --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23:《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2424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义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06元,予以退还。 | -- | -- | |||||||
13 | 2022-12-23 | 尹卫章等8名自然人投资者 | 本公司 | 尹卫章等8名自然人投资者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 | --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23:《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1656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由原告各自负担(详见附表)。 | -- | -- | |||||||
14 | 2022-12-23 | 王一群 | 本公司 | 王一群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 | --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23:《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592号,判决如下:1、被告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一群赔偿37,951,995.26元;2、驳回原告王一群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872元,由原告王一群负担31,872元,被告本公司负担200,000元。 | -- | -- | |||||||
15 | 2022-12-23 | 袁莉等57名自然人投资者 | 本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宗松 | 袁莉等57名自然人投资者就与本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宗松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其他原因 | -- | --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23:《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1828号,判决如下:1、被告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共计16,824,418.11元(各原告具体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法院认定赔偿金额);2、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宗松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429.19元,原、被告各自负担部分详见附表。各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本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宗松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