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搜特(002503) - 仲裁
最后更新于:2022-11-22
# | 日期 | 申请方 | 被申请方 | 仲裁事项 | 公司所处地位 | 案由 | 涉及金额 | 标的 | 开庭日期 | 仲裁机构 | 裁决内容 | 裁决执行情况 | 仲裁费用 | 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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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11-22 | 杨春兰 | 本公司 | 杨春兰就与本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被申请方 | 其他原因 | -- | 2022-11-22:已裁决,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75009.6元。 | 已裁决 | |||||
2 | 2022-10-11 | 杨春兰 | 本公司 | 杨春兰就与本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案号:东劳人仲院道滘庭案字(2022)353号。 | 被申请方 | 其他原因 | -- | 2022-10-11:已裁决,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0,728元。 | 已裁决 | |||||
3 | 2022-06-1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本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与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9498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2-06-11:《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9500号],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案件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仲裁费2420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已裁决 | |||||
4 | 2022-04-0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本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与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9499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2-10-29:《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9499号],裁决如下:(1)供应链公司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1963949.27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6日,利息为245000元、罚息为32402.36元、复利为3111.11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20201122002H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2)搜于特集团在最高本金限额3亿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1)项裁决确认供应链公司应付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4)本案受理费39111元,处理费5632元(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已预缴5867元,退回235元)。仲裁费共44743元,由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已裁决 | |||||
5 | 2022-04-0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与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9497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3-02-16:《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9497号],裁决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1)项裁决确认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担保的贷款本金以最高本金3亿元为限);(3)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4)本案受理费59525元,处理费8572元(申请人已预缴8929元,退回357元);仲裁费共68097元,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不作退回,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提起诉讼 | |||||
6 | 2022-04-0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本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与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9494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2-10-29:《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9494号],裁决如下:(1)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6日,利息为289583.33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3316.41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2021030800DA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2)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补偿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3)本案受理费46732元,处理费6730元(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已预缴7010元,退回280元),仲裁费共53462元,由搜于特集团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已裁决 | |||||
7 | 2022-04-0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1 | 本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与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9495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2-10-29:《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9495号],裁决如下:(1)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6日,利息为270277.78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3095.31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20210323005D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2)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补偿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3)本案受理费44183元,处理费6362元(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已预缴6627元,退回265元),仲裁费共50545元,由搜于特集团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2023-01-18:本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2023)粤19执26号]。 | 已裁决 | ||||
8 | 2022-04-0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2 | 本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与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9496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2-10-29:《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9496号],裁决如下:(1)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6日,利息为289583.33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3316.41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粵借字(东莞)第2021030900PP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2)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补偿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3)本案受理费46732元,处理费6730元(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已预缴7010元,退回280元),仲裁费共53462元,由搜于特集团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2023-01-18:本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2023)粤19执25号]。 | 已裁决 | ||||
9 | 2022-04-0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3 | 本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与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9500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2-06-11:《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9500号],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6日,利息为308888.89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3537.5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粵借字(东莞)第20210323004R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3)本案仲裁费5667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 2022-09-15:《执行通知书》[(2022)粤19执1950号],通知如下:(1)搜于特集团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 已裁决 | ||||
10 | 2022-04-0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4 | 本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与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9501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2-06-11:《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9501号,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6日,利息为231666.67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2653.13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20210330000K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3)本案仲裁费4494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 2022-09-15:《执行通知书》[(2022)粤19执1953号],通知如下:(1)搜于特集团偿还贷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 已裁决 | ||||
11 | 2022-04-0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5 | 本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与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9502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2-06-11:《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9502号],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6日,利息为231666.67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2653.13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20210330000G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3)本案仲裁费4494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向东莞分会预缴97139元,退回申请人52190元,被申请人应承担部分迳付申请人)。 | 2022-09-15:《执行通知书》[(2022)粤19执1952号],通知如下:(1)搜于特集团偿还贷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 已裁决 | ||||
12 | 2021-12-30 | 广州美艺展览设计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广州美艺展览设计有限公司就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2768号。 | 被申请方 | 往来款纠纷 | -- | 2021-12-30:原告已撤诉。 | 已裁决 | |||||
13 | 2021-11-05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 | 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就与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东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2021)东仲案字第128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2-08-23:《裁决书》[〔2021〕东仲案字第128号],裁决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1999999元,并支付利息155201.28元、罚息和复利;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款49307519.15元并支付利息(暂计至2022年7月12日利息为9061327.2元,此后利息以49307519.1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的标准,自2022年7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150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4、本案仲裁费用279639.29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付,由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5、第二被申请人对本裁决第1、2、3、4项确定的第一被申请人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第三被申请人对本裁决第1、2、3、4项确定的第一被申请人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23-01-18:本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2022)粤19执2822号]。 | 已裁决 | ||||
14 | 2021-11-05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 | 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就与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东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2021)东仲案字第129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2-08-30:《裁决书》[〔2021〕东仲案字第129号],裁决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55382707.87元并支付利息2389013.83元、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2年7月12日罚息为1431096.79元、复利为95184.05元,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未偿还贷款本金55382707.87元、未偿还利息2389013.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9675%的标准计算);(2)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150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3)本案仲裁费用189348.73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付,由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4)第二被申请人对本裁决第(1)(2)(3)项确定的第一被申请人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第三被申请人对本裁决第(1)(2)(3)项确定的第一被申请人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已裁决 | |||||
15 | 2021-11-05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 | 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就与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东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2021)东仲案字第130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2-08-30:《裁决书》[〔2021〕东仲案字第130号],裁决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469005.65元、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2年7月12日罚息为164836元、复利为17351.41元,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未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未偿还利息469005.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9675%的标准计算);(2)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150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3)本案仲裁费用41347.76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付,由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4)第二被申请人对本裁决第(1)(2)(3)项确定的第一被申请人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第三被申请人对本裁决第(1)(2)(3)项确定的第一被申请人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已裁决 | |||||
16 | 2021-09-2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与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提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3964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2-10-11:《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3964号],裁决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3)本案受理费58690元、处理费8452元(申请人已预缴8804元,退回352元);仲裁费共67142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东莞分会不作退回,由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4)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第(1)(2)(3)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2023-01-18:本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2022)粤19执3092号]。 | 已裁决 | ||||
17 | 2021-09-2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本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与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提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3961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2-07-13:《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3961号],裁决如下:(1)搜于特集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GDK476790120200228)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15日,利息为271875元、罚息为821062.5元,复利为17742.46元];(2)搜于特集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3)本案仲裁费96317元,由搜于特集团承担(该费用已由中国银行东莞分行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搜于特集团迳付中国银行东莞分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2022-09-15:《执行通知书》[(2022)粤19执1636号],通知如下:(1)搜于特集团偿还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271875元、罚息821062.5元、复利17742.6元;等。 | 已裁决 | ||||
18 | 2021-09-2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1 | 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与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提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3965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2-09-30:《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3965号],裁决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8月22日,利息224750元、罚息1666014.46元、复利41937.19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2)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5,000元;(3)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1)项裁决确认由第一被申请人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2023-01-18:本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2022)粤19执3090号]。 | 已裁决 | ||||
19 | 2021-09-2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1 | 本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与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提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3962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2-07-13:《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3962号],裁决如下:(1)搜于特集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行有关规定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GDK476790120200229)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15日,利息为174000元、罚息为547375元,复利为11545.09元];(2)搜于特集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3)本案仲裁费67469元,由搜于特集团承担(该费用巳由中国银行东莞分行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搜于特集团迳付中国银行东莞分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2022-09-15:《执行通知书》[(2022)粤19执1637号],通知如下:(1)搜于特集团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174000元、罚息547375元、复利11545.09元;等。 | 已裁决 | ||||
20 | 2021-09-2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2 | 本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与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提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3963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2-07-13:《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3963号],裁决如下:(1)搜于特集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4月22日,利息为0元、罚息为2545742.33元,复利为5846.35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GDK476790120200120)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搜于特集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3)本案受理费134189元(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已预缴134189元),处理费18518元(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已预缴20128元,退回1610元)。本案仲裁费152707元,由搜于特集团承担(该费用已由中国银行东莞分行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搜于特集团迳付中国银行东莞分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已裁决 | |||||
21 | 2021-09-2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与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提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4482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2-12-08:《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4482号,裁决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9月8日,利息为80555.56元,罚息为87500元,复利为352.43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20200819001T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2)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1)项裁决确认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担保的贷款本金以最高本金3亿元为限);(3)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提起诉讼 | |||||
22 | 2021-09-2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1 | 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与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提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4483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2-12-08:《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4483号,裁决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39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9月8日,利息为226000元,罚息为14125元,复利为611.1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20200907002H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2)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1)项裁决确认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担保的贷款本金以最高本金3亿元为限);(3)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提起诉讼 | |||||
23 | 2021-09-2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2 | 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与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提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4484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2-12-08:《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4484号,裁决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9月8日,利息为58333.33元,罚息为120833.33元,复利为352.43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202008110016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2)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1)项裁决确认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担保的贷款本金以最高本金3亿元为限);(3)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提起诉讼 | |||||
24 | 2021-09-2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3 | 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与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提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4485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2-12-08:《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4485号,裁决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9月8日,利息为8万元,罚息为46666.67元,复利为305.59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20200826006D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2)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1)项裁决确认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担保的贷款本金以最高本金3亿元为限);(3)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提起诉讼 | |||||
25 | 2021-07-03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 | 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马鸿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就与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马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提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8727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2-12-01:《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8727号],裁决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77780525.4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11月1日,利息2958072.29元、罚息4177862.55元、复息345380.97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1》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194475元及保全费5000元;(3)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第(1)(2)项确定的第一被申请人的债务在《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第二被申请人、马鸿对上述裁决第(1)(2)项中确定的第一被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已裁决 | |||||
26 | 2021-07-03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 | 本公司、马鸿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就与本公司、马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7627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提起诉讼 | ||||||
27 | 2021-07-03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1 | 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马鸿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就与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马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提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8729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3-02-28:《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8729号],裁决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信用证项下贷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21年5月10日,逾期利息为0元;后续逾期利息按编号为东银(1700)2020年证字第005063号)的《信用证开证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250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3、本案受理费33671元(申请人已预缴33768元,退回97元),处理费4862元(申请人已预缴5065元,退回203元)。本案仲裁费共38533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广东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4、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前述第1至第3项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债务在债权本金35000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提起诉讼 | |||||
28 | 2021-07-03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1 | 本公司、马鸿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就与本公司、马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提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8728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2-12-10:《仲裁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8728号],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4549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11372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3)本案受理费123144元(申请人已预缴123425元,退回281元),处理费17773元(申请人已预缴18514元,退回741元);本案仲裁费共14091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4)马鸿对前述第(1)至第(3)项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债务在债权本金8亿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 提起诉讼 | |||||
29 | 2021-07-0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本公司、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马鸿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与本公司、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马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提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4933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2-07-13:《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4933号],裁决如下:(1)搜于特集团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偿还编号为2021莞银承字第811098224407号银行承兑汇票票款14462999.94元及支付罚息;搜于特集团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偿还编号为2021莞银承字第811098222320号银行承兑汇票票款14276000元及支付罚息;搜于特集团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偿还编号为2021莞银承字第811098223047号银行承兑汇票票款2500万元及支付罚息;搜于特集团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偿还编号为2021莞银承字第811098223048号银行承兑汇票票款2400万元及支付罚息;(2)搜于特集团补偿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律师费3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3)供应链公司、马鸿分别对搜于特集团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额1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仲裁费290105元,由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马鸿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岀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2022-09-15:《执行通知书》[(2022)粤19执1883号],通知如下:(1)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马鸿偿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77738999.94元及支付罚息;等。 | 已裁决 | ||||
30 | 2021-07-0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本公司、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马鸿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与本公司、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马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提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4934号。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2-07-13:《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4934号],裁决如下:(1)搜于特集团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175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1月21日,利息1551297.21元,罚息489883.33元、复利28216.43元;后续罚息、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人民巾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21莞银贷字第811098221285号、811098221697号、811098221699号、811098221929号、811098221966号)的约定计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搜于特集团补偿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律师费3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3)供应链公司、马鸿分别对搜于特集团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额1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仲裁费187393元,由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马鸿承担(该仲裁费已由中信银行东莞分行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马鸿迳付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2022-09-15:《执行通知书》[(2022)粤19执1884号],通知如下:(1)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马鸿偿还贷款本金6175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 | 已裁决 | ||||
31 | 2021-07-03 | 莞睿商业保理(广州)有限公司 | 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广东兴原投资有限公司、马鸿 | 莞睿商业保理(广州)有限公司就与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广东兴原投资有限公司、马鸿保理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6573号。 | 被申请方 | 合同纠纷 | -- | 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