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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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002586.sz)
市盈率-16.50市净率0.73市销率0.99股息率0.00%上市时间2011-06-02股价1.92 (-4.00% , 1,339.00万) 市值21.97亿流通市值17.22亿自由流通市值12.00亿股东人数1.16万人均自由流通市值10.38万总股本11.44亿上市至今年化投资收益率-4.02%质押股数与前十大股东持股之比0.00%实际控制人类型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国有)
所属三级行业水利工程 (申万) 市盈率9.36市净率0.91市销率0.20股息率1.87%申万2021版:建筑装饰基础建设基建市政工程国证:工业工业服务建筑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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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围海(002586) - 仲裁

最后更新于: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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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申请方被申请方仲裁事项公司所处地位案由涉及金额标的开庭日期仲裁机构裁决内容裁决执行情况仲裁费用进展
12024-04-09本公司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成荣、王永春、罗翔、汤雷上海仲裁委员会就本公司诉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成荣、王永春、罗翔、汤雷股票变更纠纷下达(2024)沪仲案字第1980号《仲裁通知书》。申请方股权纠纷--
--2024-06-08:本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2024-04-30:本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24)浙0291财保19号之二]。2024-04-18:本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24)浙0291财保19号之一]。--提起诉讼
22021-08-03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成荣、王永春、罗翔、汤雷本公司上海仲裁委员会就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成荣、王永春、罗翔、汤雷诉本公司限售股解禁纠纷下达(2021)沪仲案字第3964号《仲裁通知书》。被申请方其他原因--
--2022-11-08:《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沪仲案字第3964号,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本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为第一申请人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被申请人本公司40,546,420股限售股办理解禁手续;(二)被申请人本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为第二申请人仲成荣所持有的被申请人本公司4,057,142股限售股办理解禁手续;(三)被申请人本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为第三申请人王永春所持有的被申请人本公司7,493,346股限售股办理解禁手续;等。2022-01-20: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与千年投资相关方签署了《和解框架协议》。2024-05-10:本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2024)浙02执恢30号]。2024-04-17:本公司收到《缴纳执行款通知单》[(2024)浙02执恢30号]。2024-03-23:《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浙02执异29号],立案受理。2023-10-28:本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2023)浙02执727号之一]。2023-09-01:本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2023)浙02执727号之二]:终结本院(2023)浙02执727号案的执行。2023-08-19:本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2023)浙02执727号之三]。2023-08-10:本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2023)浙02执727号]、《执行裁定书》[(2023)浙02执727号]。--已裁决
32020-08-19仲成荣、汤雷本公司上海仲裁委员会就仲成荣、汤雷诉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下达(2020)沪仲案字第1827号《仲裁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等文件。被申请方股权纠纷2.31亿
人民币
--2022-06-08:《裁决书》(【2020】沪仲案字第1827号),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本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一申请人仲成荣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222,402,370元;二、被申请人本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二申请人汤雷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8,591,110元;三、本案鉴定费用人民币266,300元(已由被申请人预缴),由被申请人本公司承担;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347,884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被申请人本公司承担;被申请人本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一申请人仲成荣、第二申请人汤雷支付人民币1,347,884元;五、对于第一申请人仲成荣、第二申请人汤雷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2022-01-20: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与千年投资相关方签署了《和解框架协议》。2022-11-12:《执行裁定书》【2022】浙02执617号之二,裁定如下:终结(2022)浙02执617号案的执行。2022-09-15:《执行通知书》(【2022】执617号),公司银行一般账户被冻结金额为5,024,691.67元。--已裁决
42020-07-25王重良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王重良就与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违约纠纷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被申请方其他原因--
人民币
--2020-07-25:(2019)甬仲字第21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王重良支付本金亏损以及截止2019年5月30日的利息收益损失18,609,993元及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的违约金546,304元,并支付以亏损本金13,433,7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申请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本裁决书主文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申请人王重良的其他仲裁请求。--提起诉讼
52020-01-04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仲裁委员会就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下达(2020)沪仲案字第0012号《仲裁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等文件。被申请方股权纠纷--
--2022-07-21:(2020)沪仲案字第001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公司应支付上海千年股权转让款6,799.29万元,以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同时裁决公司向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为本案承担的律师费120.00万元,支付仲裁费50.04万元,保全责任保险费4.63万元,保全申请费0.50万元。2022-07-21:《结案通知书》(【2022】浙02执恢90号),被执行人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义务;因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