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002623.sz)
市盈率-120.84市净率1.07市销率0.99股息率2.89%上市时间2011-10-13股价16.80 (-4.49% , 5,128.00万) 市值33.44亿流通市值33.37亿自由流通市值17.01亿股东人数2.81万人均自由流通市值6.05万总股本1.99亿上市至今年化投资收益率-5.44%陆股通持仓占流通A股比例0.52%融资融券余额占流通市值比例2.70%质押股数与前十大股东持股之比42.74%实际控制人类型林金锡;林金汉 (自然人)
所属三级行业玻璃制造 (申万) 市盈率24.92市净率1.73市销率1.53股息率2.72%申万2021版:电力设备光伏设备光伏辅材国证:工业工业品电气部件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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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玛顿(002623) -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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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原告被告诉讼事项公司所处地位案由涉及金额标的开庭日期一审机构二审机构申诉机构一审裁决情况二审裁决情况申诉情况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诉讼费用偿还金额
12021-08-24杨金国本公司、林金坤(第三人)杨金国就与本公司、林金坤(第三人)委托投资协议纠纷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股权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08-24:2016年5月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常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股权转让纠纷案移交至常州中院管辖。2021-08-28:(2018)苏民再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031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2、杨金国与林金坤各自按照50%比例分配本公司1,200万股股票的现金价值(按照判决生效日本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计算每股股票价格扣除当日变现产生的税费、佣金等成本计算);林金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杨金国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21-08-24:(2018)苏民再23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金坤所持有的本公司840万股股权的财产或权益;2018年9月2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再232-2号《民事裁定书》;2018年3月22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54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4月27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031号《民事判决书》。2021-08-24:杨金国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