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上股份(002638) - 诉讼
# | 日期 | 原告 | 被告 | 诉讼事项 | 公司所处地位 | 案由 | 涉及金额 | 标的 | 开庭日期 | 一审机构 | 二审机构 | 申诉机构 | 一审裁决情况 | 二审裁决情况 | 申诉情况 | 裁决执行情况 | 对公司的影响 | 诉讼费用 | 偿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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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3-03 | 本公司 |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勇(第三人) | 本公司就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勇(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京02民初12号。 | 原告 | 其他原因 | -- | --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 | ||||||||
2 | 2022-09-23 | 本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本公司就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 | 其他原因 | -- | --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23:《民事判决书》([2019]粤1973民初16899号),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268元由公司承担。 | 2023-03-25:《民事判决书》([2022]粤19民终13092号),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200,268元由公司负担。 | 2023-03-25: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 -- | |||
3 | 2022-08-06 | 本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东莞威亮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就本公司诉中信银行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东莞威亮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1973民初13768号。 | 原告 | 担保纠纷 | -- | --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 -- | ||||||||
4 | 2020-12-25 | 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刘洪、广州壹杆体育有限公司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刘洪、广州壹杆体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下达[2020]粤01民初2169号。 | 合同纠纷 | 7,580.96万 | --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1-12:《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2169号,判决如下:1、被告刘洪于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计算方式:按照年利率13%的标准,分别以2,0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8日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4日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1日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8日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3日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6,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的标准,从2021年1月1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广州壹杆体育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洪追偿;3、驳回原告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20,848元,由被告刘洪、广州壹杆体育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420,848元,由被告刘洪、广州壹杆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 -- | -- | ||||||||
5 | 2020-12-25 | 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壹拾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洪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壹拾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洪合同纠纷下达[2020]粤01民初2170号。 | 合同纠纷 | 6,361.50万 | --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1-12:《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2170号,判决如下:1、被告广州壹拾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计算方式:按照年利率13%的标准,以1,5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8日计算至2020年12月12日;以2,0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5日计算至2020年12月12日;以1,6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0日计算至2020年12月12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的标准,从2021年1月13日计算至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刘洪对被告广州壹拾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壹拾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3、驳回原告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59,875元,由原告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1元,被告刘洪、广州壹拾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9,224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