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加加(002650) - 诉讼
# | 日期 | 原告 | 被告 | 诉讼事项 | 公司所处地位 | 案由 | 涉及金额 | 标的 | 开庭日期 | 一审机构 | 二审机构 | 申诉机构 | 一审裁决情况 | 二审裁决情况 | 申诉情况 | 裁决执行情况 | 对公司的影响 | 诉讼费用 | 偿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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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3-19 | 本公司 | 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 | 本公司就与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1)京02民初173号。 | 原告 | 合同纠纷 | -- | --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2-25:《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173号),判决如下:一、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亿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4031元,由本公司负担242287元(已交纳),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17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本院)。 | 2022-12-08:《民事调解书》【(2022)京民终180号】,调解如下: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本协议签署后优选公司不再就加加公司之前的担保等负面事项向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机构、交易所、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披露,不再散布、实施任何有损加加公司及其关联方商誉的言论、行为;二、本协议书签署后加加公司不再向优选公司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354,031元,由本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60元,减半收取70,030元,由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2022-01-12: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2021)京0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 -- | |||
2 | 2021-03-19 | 朱劲松、容娟、刘茗、容明、赵宝和、陈建庭、张清华、彭兵兵共8人 | 本公司、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将杨振、杨子江、段纬嵬、刘永交、彭杰、王彦武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朱劲松、容娟、刘茗、容明、赵宝和、陈建庭、张清华、彭兵兵共8人诉本公司、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将杨振、杨子江、段纬嵬、刘永交、彭杰、王彦武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纠纷下达《应诉通知书》([2021]湘01民初275、308、309、310、311、318、319、320号)。 | 被告 | 合同纠纷 | 491.30万 | --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17:《民事裁定书》([2021]湘01民初275、308、309、310、311、318、319、320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劲松等8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