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002668.sz)
市盈率11.39市净率5.19市销率0.55股息率0.00%上市时间2012-04-16股价10.66 (1.62% , 5.11亿) 市值115.57亿流通市值115.57亿自由流通市值53.17亿股东人数4.26万人均自由流通市值12.48万总股本10.84亿上市至今年化投资收益率11.27%陆股通持仓占流通A股比例3.50%融资融券余额占流通市值比例1.81%质押股数与前十大股东持股之比12.63%实际控制人类型李东生 (自然人)
所属三级行业冰箱 (申万) 市盈率17.11市净率2.49市销率0.82股息率2.66%申万2021版:家用电器白色家电冰洗国证:可选消费耐用消费品家用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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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智家(002668) -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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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原告被告诉讼事项公司所处地位案由涉及金额标的开庭日期一审机构二审机构申诉机构一审裁决情况二审裁决情况申诉情况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诉讼费用偿还金额
12022-11-10本公司尹宏伟本公司就与尹宏伟业绩补偿协议纠纷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合同纠纷----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11-10:《民事判决书》(2021)晋02民初7号,判决如下:被告尹宏伟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01,753,434元。2022-11-10:(2022)晋02执24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2022-03-16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公司、百联优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赵国栋、西藏大简科技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诉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公司、百联优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赵国栋、西藏大简科技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借款纠纷下达《应诉通知书》(2021冀01民初3840号)等文书。被告借款纠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9-29:《和解协议书》,内容如下:1、针对(2021)冀01民初3840号案,现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奥马电器同意,由奥马电器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向山西银行晋中分行支付人民币1.5亿元和人民币29万元诉讼费,支付时间为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2、奥马电器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其应付的全部款项后,奥马电器和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和/或山西银行之间就(2021)冀01民初3840号案件及相关协议下涉及奥马电器的争议已解决,各方关于奥马电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再无任何争议;等。----
32022-01-18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诉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合同纠纷下达(2021)晋04民初177号《传票》。被告合同纠纷----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9-29:《和解协议书》,内容如下:1、针对(2021)晋04民初177号案和(2022)晋04民初7号案,现山西银行长治分行、奥马电器同意,由奥马电器向山西银行长治分行支付补偿款项人民币3,000万元,除该3,000万元补偿款项外,不论山西银行长治分行和奥马电器等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等效力如何,奥马电器无需再履行任何差额补足义务;此前已经形成但未履行的差额补足款项以及将来可能新形成的差额补足款项,不论金额多少,奥马电器均无需承担;奥马电器此前实际履行的差额补足款项不论金额多少,山西银行长治分行均无需返还;该3,000万元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山西银行长治分行不得再要求奥马电器支付3,000万元以外的任何其他款项;2、山西银行长治分行应在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申请解除(2021)晋04执保39号《民事裁定书》项下的全部保全措施;等。----
42022-01-18本公司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本公司就与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2)晋04民初7号。原告合同纠纷----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9-29:公司与山西银行长治分行等于2022年9月27日签署《和解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52022-01-06本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诉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豫01民初1491号)。原告合同纠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5-07:《民事调解书》(2021豫01民初1491号),调解如下:1、原告本公司、被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同意,不论2017年9月21日、2018年2月1日两份《差额补足协议》效力如何,原告均无需再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此前已经形成但未履行的差额补足款项及将来可能形成的差额补足款项,不论数额多少,原告均无需承担;2、原告和被告郑州银行之间就两份《差额补足协议》项下全部事宜再无任何争议;3、原告、被告郑州银行、被告钱包好车对调解协议内容没有异议;4、各方同意,各方已经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因诉讼支出的费用均由各方承担;5、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郑州中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