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浩源(002700) - 诉讼
# | 日期 | 原告 | 被告 | 诉讼事项 | 公司所处地位 | 案由 | 涉及金额 | 标的 | 开庭日期 | 一审机构 | 二审机构 | 申诉机构 | 一审裁决情况 | 二审裁决情况 | 申诉情况 | 裁决执行情况 | 对公司的影响 | 诉讼费用 | 偿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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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12-08 | 本公司 | 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 | 本公司就与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借款合同纠纷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 | 借款纠纷 | --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08:《民事调解书》(2021新01民初513号),调解如下:一、被告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前向原告本公司偿付涉案本金450, 000, 000. 00元、利息44,460, 625. 00元(自借款发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自借款之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18日);二、被告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前向原告本公司偿付本案律师费600,000元、保全担保费479,673. 96元及保全费5,000元;三、案件受理费2,440, 169. 79元(原告本公司预交),减半收取1,220, 084. 90元,由被告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月18日前向原告本公司支付,余款1,220, 084. 89元退还原告本公司;四、被告周举东就被告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还款义务,向本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若被告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未按上述调解协议约定履行任何一项偿付义务,原告本公司有权就被告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上述未偿付款项及后续利息(自2022年1月19日起,以未偿付本金基数,以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2022-06-10:本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2022新01执305号)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22新01执305号)。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