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 002716.sz)
市盈率-55.56市净率2.68市销率1.49股息率0.00%上市时间2014-01-28股价2.97 (1.37% , 6,251.00万) 市值83.85亿流通市值65.65亿自由流通市值54.69亿股东人数7.22万人均自由流通市值7.57万总股本28.23亿上市至今年化投资收益率-5.90%陆股通持仓占流通A股比例0.24%融资融券余额占流通市值比例3.19%质押股数与前十大股东持股之比0.06%实际控制人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产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国有) 2024 中报 公告日期2024-08-282024 中报 业绩预计扭亏
所属三级行业其他稀有小金属 (申万) 市盈率14.57市净率1.91市销率0.83股息率2.25%申万2021版:有色金属贵金属白银国证:原材料基础材料有色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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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白银(002716) - 仲裁

最后更新于: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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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申请方被申请方仲裁事项公司所处地位案由涉及金额标的开庭日期仲裁机构裁决内容裁决执行情况仲裁费用进展
12020-05-15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本公司、曹永贵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就与本公司、曹永贵债务纠纷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被申请方借款纠纷2,500.00万
人民币
--2020-05-15: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0)内02执190号,执行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公司在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后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抗拒、妨害执行或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执行采取以下措施或有如下后果:搜查、拘传、罚款、拘留;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承担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申请费。--提起诉讼
22020-05-15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本公司、曹永贵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就与本公司、曹永贵债务纠纷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被申请方借款纠纷--
人民币
--2020-05-15:《裁决书》(2020)沪贸仲裁字第0265号,裁决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剩余预付款人民币18,680,458.26元;(2)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资金成本损失,其中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成本损失为人民币2,348,891元,并应以人民币15,492,033.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8月20日起继续向申请人支付资金成本损失,直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完毕前述第一项裁决主文所涉金额之日止;(3)第二被申请人为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第(1)、第(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42,270元,由申请人承担10%计24,227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90%计218,043元,申请人已预缴全额仲裁费,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人民币218,043元。上述第(1)至(4)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提起诉讼
32020-05-15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本公司、曹永贵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就与本公司、曹永贵合同纠纷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被申请方合同纠纷--
人民币
--2020-05-15:《裁决书》(2020)沪贸仲裁字第0264号,裁决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剩余预付款人民币1亿元;(2)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赔偿衍生工具损失人民币7,539,600元、赔偿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成本损失人民币7,547,222.22元,并应以人民币1亿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8月20日起继续向申请人支付资金成本损失,直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完毕前述第一项裁决主文所涉金额之日止;(3)第二被申请人为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第(1)、第(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81,975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预缴全额仲裁费,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人民币881,975元,上述第(1)至(4)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方应于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提起诉讼
42020-01-18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就与本公司的工程合同纠纷向郴州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被申请方往来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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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8:郴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郴仲字[2019]194号,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金贵银业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支付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0,699,731.75元。(2)确认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对30,699,731.75元工程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3)被申请人金贵银业向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699,731.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9月25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本案仲裁费179,804元,由被申请人金贵银业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已裁决
52020-01-18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就与湖南省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工程合同纠纷向郴州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被申请方往来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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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8:郴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郴仲字[2019]196号,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支付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0,073,518.55元。(2)确认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对50,073,518.55元工程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3)被申请人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73,518.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9月25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驳回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5)本案仲裁费259,36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已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