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龙津(002750) - 诉讼
# | 日期 | 原告 | 被告 | 诉讼事项 | 公司所处地位 | 案由 | 涉及金额 | 标的 | 开庭日期 | 一审机构 | 二审机构 | 申诉机构 | 一审裁决情况 | 二审裁决情况 | 申诉情况 | 裁决执行情况 | 对公司的影响 | 诉讼费用 | 偿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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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03-27 | 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 | 本公司、南涧龙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就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南涧龙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股权转让纠纷下达(2020)云0102民初1364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 被告 | 股权纠纷 | -- |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09:(2021)云0102民初25182号《民事判决书》,重审判决如下:确认原告三七科技与公司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关于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100%股权之产权交易补充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和公司各负担50元。2021-02-22:(2020)云0102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法院确认原告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三七科技”)与公司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关于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100%产权之产权交易补充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和公司各负担50元。 | 2023-03-02:(2022)云01民终11444号之一,裁定如下: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25182号民事判决;驳回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22-12-27:(2022)云01民终114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诉讼。2022-04-20:(2021)云01民终8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该诉讼事项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 2022-04-20:公司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04-06: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交《民事上诉状》。 | 2023-04-01:公司收到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的《关于与本公司纠纷处理的承诺与说明》。 | -- | -- | ||
2 | 2020-03-27 | 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 | 本公司、南涧龙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就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南涧龙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股权转让纠纷下达(2020)云0102民初1505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 被告 | 股权纠纷 | -- |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09:(2021)云0102民初25184号《民事判决书》,重审判决如下:确认原告三七科技与公司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关于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100%股权之产权交易补充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和公司各负担50元。2021-02-22:(2020)云010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法院确认原告与公司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关于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100%产权之产权交易补充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和公司各负担50元。 | 2023-03-02:(2022)云01民终11445号之一,裁定如下: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25184号民事判决;驳回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22-12-27:(2022)云01民终114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诉讼。2022-04-20:(2021)云01民终82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该诉讼事项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 2022-12-27:本公司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04-06: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交《民事上诉状》。 | 2023-04-01:公司收到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的《关于与本公司纠纷处理的承诺与说明》。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