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002958.sz)
市盈率6.20市净率0.48市销率1.60股息率3.29%上市时间2019-03-26股价3.04 (-3.18% , 3.85亿) 市值168.89亿流通市值149.75亿自由流通市值125.25亿股东人数8.94万人均自由流通市值14.01万总股本55.56亿上市至今年化投资收益率-16.55%陆股通持仓占流通A股比例4.03%融资融券余额占流通市值比例3.66%质押股数与前十大股东持股之比8.84%实际控制人类型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三级行业银行 (申万) 市盈率5.77市净率0.60市销率2.18股息率7.06%申万2021版:银行农商行农商行国证:金融银行银行
所属指数指数纳入纳出
可转换债券青农转债债券收盘价:106.77转股折溢价率: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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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农商行(002958) -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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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原告被告诉讼事项公司所处地位案由涉及金额标的开庭日期一审机构二审机构申诉机构一审裁决情况二审裁决情况申诉情况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诉讼费用偿还金额
12023-03-17本公司黄岛薛家岛支行中海外房地产(青岛)有限公司、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黄岛薛家岛支行诉中海外房地产(青岛)有限公司、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借款纠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2022-01-22本公司欧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欧美投资集团(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美岱能源有限公司、庞瑞娥、李书杰、李金堂、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诉欧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欧美投资集团(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美岱能源有限公司、庞瑞娥、李书杰、李金堂、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借款纠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3-02:(2022)鲁02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1.被告欧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前偿还原告本公司借款本金70,000万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1月5日为38,713,129.78元,自2022年1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借款合同及展期协议约定计算);2.原告本公司对被告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折价拍卖、变卖等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欧美投资集团(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美岱能源有限公司、庞瑞娥、李书杰、李金堂、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欧美投资集团(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美岱能源有限公司、庞瑞娥、李书杰、李金堂、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欧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等。2022-03-24:(2022)鲁02执42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2021-10-19本公司黄岛支行青岛达安锦园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统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惠邦物业修缮有限公司、王怀军、薛风蕾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黄岛支行诉青岛达安锦园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统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惠邦物业修缮有限公司、王怀军、薛风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借款纠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1-05:(2021)鲁02民初215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1.被告青岛达安锦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前偿还原告黄岛支行借款本金3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21年10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1,462,687.60元,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及展期协议约定计算);2.被告青岛达安锦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前偿还原告黄岛支行借款本金1.5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21年10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5,699,002.54元,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及展期协议约定计算);3.被告青岛达安锦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前偿还原告黄岛支行借款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21年10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418,358.53元,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及展期协议约定计算);等。2021-12-15:(2021)鲁02执32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2021-02-18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与本公司约定交易纠纷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其他原因----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02-18: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初1771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21-08-12:(2021)鲁民终10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永新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21-08-12:永新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