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000573) - 诉讼
# | 日期 | 原告 | 被告 | 诉讼事项 | 公司所处地位 | 案由 | 涉及金额 | 标的 | 开庭日期 | 一审机构 | 二审机构 | 申诉机构 | 一审裁决情况 | 二审裁决情况 | 申诉情况 | 裁决执行情况 | 对公司的影响 | 诉讼费用 | 偿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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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1-11 | 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 | 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矿、本公司 | 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就与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矿、本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纠纷向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6)川1024民初2179号。 | 被告 | 往来款纠纷 | -- | -- |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1-11:(2019)川1024民初2581号,二次重审判决如下:鸿熙公司孔家沟煤矿向原告四川威玻支付债权转让款950万元及违约金;被告鸿熙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易颖、金荣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四川威玻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2-01-11:(2021)川10民终443号《民事判决书》,二次重审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9)川1024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95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10月1日起以5,666,585.8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易颖、金荣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9)川1024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鸿熙公司孔家沟煤矿、易颖、金荣辉、鸿熙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四川威玻、鸿熙公司负担;(2019)川民再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内江中院(2018)川10民终314号民事判决和威远县法院(2016)川1024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威远县法院重审;内江中院重审判决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强制划扣公司资金1555.62万元。 | 2022-01-11:四川威玻、鸿熙公司不服威远县法院二次重审判决,向内江中院提出上诉;本公司不服重审二审判决,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