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000573.sz)
市盈率19.76市净率1.19市销率3.80股息率2.03%上市时间1994-08-15股价2.96 (-8.36% , 1.07亿) 市值18.89亿流通市值18.74亿自由流通市值14.97亿总股东人数4.69万人均自由流通市值3.19万总股本6.38亿上市至今年化投资收益率3.01%质押股数与前十大股东持股之比53.58%实际控制人类型陈海涛 (自然人)
所属三级行业房地产开发 (申万) 市盈率-16.32市净率0.75市销率0.50股息率1.72%申万2021版: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住宅开发国证:工业工业服务商业用品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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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宏远A(000573) -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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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原告被告诉讼事项公司所处地位案由涉及金额标的开庭日期一审机构二审机构申诉机构一审裁决情况二审裁决情况申诉情况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诉讼费用偿还金额
12022-01-11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矿、本公司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就与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矿、本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纠纷向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6)川1024民初2179号。被告往来款纠纷----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01-11:(2019)川1024民初2581号,二次重审判决如下:鸿熙公司孔家沟煤矿向原告四川威玻支付债权转让款950万元及违约金;被告鸿熙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易颖、金荣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四川威玻的其他诉讼请求。2022-01-11:(2021)川10民终443号《民事判决书》,二次重审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9)川1024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95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10月1日起以5,666,585.8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易颖、金荣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9)川1024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鸿熙公司孔家沟煤矿、易颖、金荣辉、鸿熙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四川威玻、鸿熙公司负担;(2019)川民再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内江中院(2018)川10民终314号民事判决和威远县法院(2016)川1024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威远县法院重审;内江中院重审判决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强制划扣公司资金1555.62万元。2022-01-11:四川威玻、鸿熙公司不服威远县法院二次重审判决,向内江中院提出上诉;本公司不服重审二审判决,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