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000636.sz)
市盈率53.52市净率1.45市销率3.85股息率0.33%上市时间1996-11-29股价15.15 (-4.54% , 3.57亿) 市值175.29亿流通市值175.29亿自由流通市值122.05亿股东人数9.24万人均自由流通市值13.20万总股本11.57亿上市至今年化投资收益率7.92%陆股通持仓占流通A股比例1.06%融资融券余额占流通市值比例4.93%质押股数与前十大股东持股之比16.24%实际控制人类型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
所属三级行业被动元件 (申万) 市盈率35.64市净率3.06市销率5.39股息率0.99%申万2021版:电子元件被动元件国证:信息技术技术硬件与设备电子元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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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高科(000636) -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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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原告被告诉讼事项公司所处地位案由涉及金额标的开庭日期一审机构二审机构申诉机构一审裁决情况二审裁决情况申诉情况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诉讼费用偿还金额
12022-12-03李文松等共89名投资者本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李文松等共89名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下达《传票》[2022]粤01民初2533、2602-2605、2781-2791、2821-2882、3036-3046号。被告其他原因415.59万--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1-04:《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2533、2602-2605、2781、2783-2791、2821-2828、2830-2831、2833-2839、2841-2845、2847、2850-2874、2876-2882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二)驳回原告黄颖梅的其他诉讼请求等。----
22022-08-29严徐、付华等共114名投资者本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严徐、付华等共114名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下达《传票》([2022]粤01民初479-481、1810-1842、1846-1874、1892-1920、2115-2122、2171、2281-2283、2378、2425-2428、2435、2455-2456号)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其他原因1,742.38万--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1-04:《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1909、2378、2425-2426、2428、2455-2456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二)驳回原告黄颖梅的其他诉讼请求等。2022-10-01:《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479-481、1810-1842、1846-1874、1892-1908、1910-1920、2115-2122、2281-2283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徐等104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14,018,630.71元;二、驳回原告严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合共260,789.11元,由原告严徐等104人负担28,285.77元,被告风华高科负担232,503.34元;《民事裁定书》【(2022)粤01民初2171、2435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倩撤诉;准许原告深圳前海耀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32021-08-06倪海霞等共46名投资者本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倪海霞等共46名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下达《应诉通知书》([2021]粤01民初1213-1235、1239-1261号)等相关材料。被告其他原因----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9-17:《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海霞等46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各50元,由原告倪海霞等46人分别负担。----
42021-06-29王啸虎、吴松苗等131名投资者本公司王啸虎、吴松苗等131名投资者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1]粤01民初71-72、85-88、220-221、243-248、252-266、268-277、331、334、336-350、397-404、418-420、436-440、459-517号。被告其他原因----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06-29:《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初71-72、85-88、220-221、243-248、252-266、268-277、331、334、336-350、397-404、418-420、436-440、459-517号,判决如下:1、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啸虎、吴松苗等131名投资者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27,719,159.58元;2、驳回原告储志钢、孙志斌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合共424,843.00元,由原告王啸虎、吴松苗等131名投资者负担13,792.00元,被告负担411,051.00元。2023-02-08:《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4141-4145号】,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436-440民事判决第二项;等。2023-02-04:《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3308-3363号,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71-72、85-88、220-221、243-248、252-266、268-277、331、334、336-350民事判决第二项;等。2022-11-11:《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4130-4137号】,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397-4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397-4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松苗等八名投资者赔偿损失384,427.13元;(三)驳回吴松苗等八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999元,由吴松苗等投资者负担4,843.03元,风华高科负担8,155.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491元,由吴松苗等投资者负担4,160.25元,风华高科负担8,330.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22-11-11: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2021-06-05李任龙等共16名投资者本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李任龙等共16名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下达《传票》([2021]粤01民初544、737-741、793-795、818-819、877、923-926号)。被告其他原因----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7-06:《民事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21]粤01民初544、737-741、793-795、818-819、877、923-926号),判决如下:1、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任龙等共16名投资者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2,008,286.91元;2、驳回原告葛旭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合共41,817.00元,由原告李任龙等16名投资者负担3,372.00元,被告负担38,445.00元。----
62021-03-04梁高来等共59名投资者本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梁高来等共59名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下达《传票》([2021]粤01民初397-404号、418-420号、436-440号、459-517号)。被告其他原因----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2021-02-27吴松苗等共16名投资者本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吴松苗等共16名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下达《举证通知书》([2021]粤01民初397-404、418-420、436-440号)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其他原因----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2021-01-30王啸虎等共56名投资者本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王啸虎等共56名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信息虚假陈述纠纷下达《传票》([2021]粤01民初71-72、85-88、220-221、243-248、252-266、268-277、331、334、336-350号)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被告其他原因----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2020-12-03吴淑玲、郭海刚、赵红桢、邬耀洪、尹郁芳本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吴淑玲、郭海刚、赵红桢、邬耀洪、尹郁芳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下达《传票》([2020]粤01民初1992-1994号、1996-1997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被告其他原因50.70万--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12-31:《民事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20]粤01民初1497、1737、1992-1994、1996号),判决如下:1、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泽(深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吴淑玲等6名投资者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3印花税、利息合共15,879,575.40元;2、驳回原告赵红桢等2人及北京天乙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合共145,372.00元,由原告赵红桢等2人及北京天乙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397.00元,被告负担139,975.00元。2023-02-25:《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480-483号,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1992-1994、19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1992-1994、19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淑玲等四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248,068.87元;(三)驳回吴淑玲等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23-02-25: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02020-12-01谢智谋等42名投资者本公司谢智谋等42名投资者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往来款纠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12-01:《民事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20]粤01民初1528-1532、1534-1545、1551、1557-1561、1592-1599、1668-1674、1738-1741号),判决如下:1、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智谋等42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6,627,931.75元。2、驳回原告谢智谋等42人的其他诉讼请求。3、与42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合计129,294元,由原告谢智谋等42人负担10,219.3元,被告负担119,024.7元。2023-02-04:《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242-283号,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1528-1532、1534-1545、1551、1557-1561、1592-1599、1668-1674、1738-17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1528-1532、1534-1545、1551、1557-1561、1592-1599、1668-1674、1738-17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谢智谋等42名投资者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4,821,574.36元;(三)驳回谢智谋、王啸虎等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23-02-04: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