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002263.sz)
市盈率1,125.11市净率1.86市销率3.83股息率0.00%上市时间2008-07-28股价2.69 (-4.27% , 1.94亿) 市值50.53亿流通市值50.53亿自由流通市值36.43亿股东人数6.18万人均自由流通市值5.90万总股本18.78亿上市至今年化投资收益率2.07%陆股通持仓占流通A股比例0.30%融资融券余额占流通市值比例2.63%质押股数与前十大股东持股之比0.00%实际控制人类型黄水寿;黄飞刚 (自然人)
所属三级行业其他塑料制品 (申万) 市盈率71.93市净率2.14市销率1.79股息率1.11%申万2021版:基础化工塑料膜材料国证:原材料基础化工化学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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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南(002263) -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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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原告被告诉讼事项公司所处地位案由涉及金额标的开庭日期一审机构二审机构申诉机构一审裁决情况二审裁决情况申诉情况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诉讼费用偿还金额
12021-12-29宁波厚道信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司、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厚道信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与本公司、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保证合同纠纷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担保纠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2-29:《民事判决书》(2021)浙0681民初13016号,判决如下: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就其与宁波厚道信尚投资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编号为JK20171115借款合同下不能向宁波厚道信尚投资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偿的债务22999142.87元,由本公司、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90797元,减半收取45398.5元,由本公司、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22-04-01:《民事判决书》(2022)浙06民终207号,判决如下:1、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1民初13016号民事判决;2、本公司、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就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厚道信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编号为JK20171115借款合同项下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3、驳回宁波厚道信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0797元,减半收取4539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797元,均由本公司、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21-12-29:本公司及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2020-10-30丰球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大东南纸包装有限公司、黄飞刚、彭莉丽、本公司丰球集团有限公司就与诸暨大东南纸包装有限公司、黄飞刚、彭莉丽、本公司往来款纠纷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担保纠纷----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10-30:《民事判决书》((2020)浙0681民初15465号),判决如下:1、被告诸暨大东南纸包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丰球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32838480.19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2、被告黄飞刚、彭莉丽对被告诸暨大东南纸包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丰球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诸暨大东南纸包装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05992元,由被告诸暨大东南纸包装有限公司、黄飞刚、彭莉丽共同负担,被告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诸暨大东南纸包装有限公司不能缴纳的诉讼费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2021-04-13:《民事判决书》(2021)浙06民终783号,判决如下: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120315元,由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21-04-13: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2020-08-15朱红卫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朱红卫就与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往来款纠纷1,490.22万--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08-15: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朱红卫的诉讼请求。----
42020-08-04本公司丰球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就与丰球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浙0681民初16158号。原告其他原因----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08-04:《民事判决书》((2019)浙0681民初16158号),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丰球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FQ2018002)无效。----
52020-06-08朱红卫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朱红卫就与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担保纠纷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浙0681民初5010号)担保纠纷----诸暨市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05-27: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朱红卫的诉讼请求。2019-08-19: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06-06:2020年3月6日,朱红卫以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为由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宁波万象,认为宁波万象对于合同无效有过错,要求宁波万象承担14,902,222.89元连带赔偿责任。 2019-05-27:朱红卫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6月10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62020-04-28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与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浙0681民初18219号。借款纠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04-28:判决如下:确认宁波万象保证行为无效,驳回厚道信知的诉讼请求。2021-10-23:《民事判决书》((2021)浙民再110号),判决如下:维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1119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21-01-23:《民事裁定书》(2020)浙民申2855号,裁定如下:1、本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2、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2020-07-10:终审判决((2020)浙06民终1119号),判决如下:1、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民初18219号民事判决;2、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就其与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编号为JK20180201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不能向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偿部分,由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追偿;3、驳回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01-23: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1119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08-15:2020年7月29日,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1119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04-28:厚道信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72020-04-28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厚道信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就与宁波厚道信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合同纠纷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担保纠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04-28:判决如下:确认宁波万象与宁波厚道信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2021-10-26:《民事判决书》((2021)浙民再111号),判决如下:维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669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20-04-28:终审判决((2020)浙06民终669号),判决如下: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厚道信尚负担。2021-10-26:宁波厚道信尚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04-28:厚道信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82020-04-28本公司宁波厚道信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司就与宁波厚道信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合同纠纷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担保纠纷----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4-28:判决如下:确认本公司与厚道信尚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2020-04-28:终审判决((2020)浙06民终671号),判决如下: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厚道信尚负担。2020-04-28:厚道信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92020-04-28本公司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司就与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合同纠纷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案号(2019)浙0681民初10012号)。原告担保纠纷----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4-28:判决如下:确认本公司与厚道信知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2020-04-28:终审判决((2020)浙06民终670号),判决如下: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厚道信知负担。2020-04-28:厚道信知提起上诉。----
102020-02-25本公司德清厚道泰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司就与德清厚道泰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纠纷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浙0681民初10019号)。原告担保纠纷----诸暨市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2-25:2020年1月6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保证合同中本公司提供的保证行为无效。2020-04-28:终审判决((2020)浙06民终672号),判决如下: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德清厚道泰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2020-02-25:2020年1月14日,德清厚道泰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