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002427.sz)
市盈率-24.17市净率2.88市销率1.09股息率0.00%上市时间2010-06-08股价2.72 (-0.73% , 753.00万) 市值26.80亿流通市值26.77亿自由流通市值12.89亿股东人数1.60万人均自由流通市值8.07万总股本9.85亿上市至今年化投资收益率-6.75%陆股通持仓占流通A股比例0.33%质押股数与前十大股东持股之比34.24%实际控制人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 2024 中报 公告日期2024-08-312024 中报 业绩预亏
所属三级行业涤纶 (申万) 市盈率20.99市净率1.37市销率0.31股息率2.09%申万2021版:基础化工化学纤维涤纶国证:原材料基础化工合成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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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夫股份(002427) - 仲裁

最后更新于:202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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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申请方被申请方仲裁事项公司所处地位案由涉及金额标的开庭日期仲裁机构裁决内容裁决执行情况仲裁费用进展
12022-05-28本公司江苏瑞鸿锂业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周某章、泰州兴港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就到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某、李某杰上海仲裁委员会就本公司诉江苏瑞鸿锂业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周某章、泰州兴港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就到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某、李某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下达《受理通知》(2022)沪仲案字第1125号。申请方股权纠纷4,745.00万
人民币
----提起诉讼
22021-02-25广东一创恒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颜静刚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就广东一创恒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颜静刚违约纠纷下达仲裁通知书》【(2020)穗仲案字第5171号】。被申请方其他原因3,971.03万
人民币
--2021-04-20:《广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20)穂仲裁字第5171号,裁决如下:(一)经各方确认:1、在本案中,截至2021年1月29日,第一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租赁本金为42,752,585.81元,租息11,206,766.75元(含106万元延付款),以上合计53,959,352.56元,此金额为《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一创恒健2017租字第012-2号)项下第一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或承担的全部金额或费用;2、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承诺在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11月6日期间分期偿还本条第1款所列之第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欠款;3、第一被申请人同意在本案仲裁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本案仲裁费271,621元。4、第二、第三被申请人确认对本条所列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申请人同意:在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按照本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结清全部欠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会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解除对第一、第二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三)如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未能按期履行本和解协议中的还款计划,且有任何一起逾期超过10日,经申请人通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申请人有权宣布本和解协议项下所有欠款提前到期,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四)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同意在上述还款计划中,有任何一笔延期还款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还款义务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按时偿还部分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2021-02-25:《决定书》【(2020)穗仲案字第5170号】》,申请撤回本案仲裁申请,决定如下:(一)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二)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已裁决
32020-07-25广东一创恒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颜静刚中国广州仲裁委员就广东一创恒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颜静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下达仲裁通知书》【(2020)穗仲案字第5170号】。被申请方合同纠纷9,075.20万
人民币
----提起诉讼
42019-11-12本公司周发章上海仲裁委员会就本公司诉周发章合同纠纷下达《上海仲裁委受理通知书》【(2019)沪仲案字第3849号】及相关材料。申请方合同纠纷--
--2021-12-28:《裁决书》(2019)沪仲案字第3849号,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周发章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本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人民币31,361.3133万元;2、被申请人周发章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本公司支付迟延履行业绩补偿款支付义务违约金人民币21,290,842.74元;3、被申请人周发章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本公司支付迟延履行业绩补偿款支付义务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31,361.3133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位标准计算,自2019年4月2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4、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5,933,292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本公司承担其中的人民币1,186,658.40元,被申请人周发章承担人民币4,746,633.60元;被申请人周发章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本公司支付仲裁费人民币4,746,633.6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已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