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002427.sz)
市盈率-39.18市净率4.20市销率1.66股息率0.00%上市时间2010-06-08股价3.92 (-4.39% , 6,911.00万) 市值38.63亿流通市值38.63亿自由流通市值18.83亿股东人数1.75万人均自由流通市值10.75万总股本9.85亿上市至今年化投资收益率-4.24%陆股通持仓占流通A股比例0.64%质押股数与前十大股东持股之比34.57%实际控制人类型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
所属三级行业涤纶 (申万) 市盈率47.53市净率1.52市销率0.34股息率1.89%申万2021版:基础化工化学纤维涤纶国证:原材料基础化工合成纤维
所属指数指数纳入纳出
备注 (2): 双击编辑备注
发表讨论

尤夫股份(002427) - 诉讼

数据选项
起始时间
结束时间
# 日期原告被告诉讼事项公司所处地位案由涉及金额标的开庭日期一审机构二审机构申诉机构一审裁决情况二审裁决情况申诉情况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诉讼费用偿还金额
12022-03-04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就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下达《传票》(2022)苏0205民初865号等相关诉讼文件。被告合同纠纷----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2021-08-17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颜某刚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颜某刚民间借贷纠纷下达《传票》【(2021)粤0304民初1263号】。被告借款纠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01-05:《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1263号,判决如下:1、被告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如下:1、被告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2021-06-29杭州普瑞除湿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杭州普瑞除湿设备有限公司就与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往来款纠纷----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1-06-29:《民事判决书》(2021)浙0110民初6424号,判决如下:1、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普瑞除湿设备有限公司欠款7,860,435.75元;2、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普瑞除湿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50万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42021-05-15无锡市恒达电源配件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就无锡市恒达电源配件有限公司诉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下达《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苏1202民初2133号】。往来款纠纷----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1-10-27:《民事判决书》(2021)苏1202民初2133号,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无锡市恒达电源配件有限公司货款5,918,164.76元并赔偿付款利息损失;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52021-05-12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某章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某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下达(2021)苏12民初28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件。被告借款纠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2-28:《民事判决书》(2021)苏12民初28号,判决如下:1、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亿元、利息4,700,581.63元(截止2021年3月31日)及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相关利息;2、被告本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发章对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本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发章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65,30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发章负担。2023-02-07:《民事判决书》(2022)苏民终151号,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2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2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亿元,并支付利息4,376,874.02元;(三)驳回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42元,由本公司负担128元,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62021-03-26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某刚、梁某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某刚、梁某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下达(2021)粤01民初228号《应诉通知书》、《传票》。被告借款纠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1-25:《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初228号,判决如下: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本公司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600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2、被告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均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责后向被告本公司追偿;3、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2-06-09:本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2022)粤01执2712号。----
72021-03-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本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下达《应诉通知书》、《传票》【(2021)浙0502民初1804号】。被告借款纠纷----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4-23:《民事判决书》【(2021)浙0502民初1804号】,判决如下:1、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借款本金7,5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2、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机器设备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抵押债权数额21,209.41万元、2,297.2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21-06-16:《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5民终858号,判决如下:本案按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2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21-06-16: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2021-01-2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本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就与本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借款纠纷8,109.69万--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1-26:(2018)浙05民初14号《调解书》,尤夫股份应当于2020年6月20日前向中国银行湖州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607.2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尤夫股份应当于2020年12月21日前向中国银行湖州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总计人民币8,109.6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21-01-26:《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浙05执20号,1、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标的7,250万元及相应利息;(2)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支付执行费139,900元。----
92021-01-20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颜某刚、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就与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颜某刚、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金融贷款纠纷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往来款纠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1-20:(2018)闽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尤夫股份应当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华融投资归还所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亿元,并按时支付相应利息。如尤夫股份违约,华融投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某刚、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对尤夫股份在本调解协议项下所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21-01-20:(2018)闽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下达《执行通知书》(2021)闽02执14号,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02020-11-14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蒋某、颜某刚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就与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蒋某、颜某刚保证合同纠纷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原因----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11-1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8)鄂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2021-06-09:《确定评估机构通知书》【(2021)鄂01执恢122号】,内容如下:本院拟对被执行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尤夫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进行评估拍卖;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在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上进行电子摇号并选定了评估机构。 2020-11-14:《执行通知书》【(2020)鄂01执2086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8)鄂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承担本案执行费。----
112020-10-21泰州市昊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就泰州市昊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下达《应诉通知书》【(2020)苏1202民初4197号】等相关诉讼文件。往来款纠纷5,013.33万--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1-05-20:《民事判决书》(2020)苏12民初276号,判决如下:(1)被告智航新能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州市昊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97,467元由被告智航新能源负担。----
122020-09-10泰州市昊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就泰州市昊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下达《应诉通知书》【(2020)苏1202民初3641号】等相关诉讼文件。往来款纠纷----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0-05-20:《民事判决书》(2020)苏12民初274号,判决如下:(1)被告智航新能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州市昊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2)驳回原告泰州市昊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463,033元由被告智航新能源负担。----
132020-09-03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泰州市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下达《传票》【(2020)苏12民初173号】等相关诉讼文件。被告往来款纠纷4,550.23万--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4-19:《民事判决书》(2020)苏12民初173号,判决如下:(1)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320.20939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停工损失39.642万元;(3)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支付的保险费4.53万元;(4)被告本公司对上述第(1)、(2)、(3)项判决内容与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原告江苏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在2,320.209394万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驳回原告江苏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评估费由原告和被告按比例负担。----
142020-06-30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下达《传票》【(2020)苏12民初59号】等相关诉讼文件。往来款纠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52020-06-30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就与江苏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往来款纠纷693.59万--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06-30:《民事判决书》【(2019)苏0903民初4446号】,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6,935,856.2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162020-05-27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就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下达《应诉通知书》【(2020)苏1202民初1726号】。借款纠纷3,831.62万--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0-11-26:《民事判决书》【(2020)苏1202民初1726号】,判决如下:被告智航新能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9,000,000元、利息(截止2016年2月21日,利息为9,316,200.91元;以29,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自2016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172020-04-1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周某章、栾某勤、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诉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周某章、栾某勤、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第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下达《应诉通知书》【(2020)苏1202民初743号】。被告借款纠纷5,900.00万--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0-06-03:《民事判决书》【(2020)苏1202民初743号】,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5870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周某章、栾某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以后可以对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追偿;3、对于上述第1项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有权就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自2017年2月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10-28:《执行通知书》【(2020)苏1202执2373号】,(2020)苏120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智航新能源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同时应缴纳执行费。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同时申请公司及相关被告对智航新能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82020-03-11江苏骐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骐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就与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苏1024民初6208号。往来款纠纷----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192020-03-11浙江万家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万家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就与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浙0110民初19041号。往来款纠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20-02-26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就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借款纠纷下达《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传票》(2019)粤0304民初29777号。被告借款纠纷----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2020-06-03:《民事裁定书》【(2019)粤0304民初29777号】,裁定准许原告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212020-01-09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被申请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就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下达《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传票》(2019)苏0214民初7051号等相关材料。被申请方合同纠纷----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0-04-15:《民事调解书》【(2019)苏民初7051号】,调解如下:(1)智航新能源确认结欠先导智能货款20,272,615元(截至2020年3月24日),智航新能源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至9月每月最后一天前向先导智能每月支付100万元,智航新能源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每月最后一天前向先导智能每月支付2,378,769.17元。(2)先导智能与江苏瑞鸿锂业有限公司合作过程中江苏瑞鸿锂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先导智能的原合作款项300万元,视为智航新能源应支付的货款,冲抵上述欠款的最后尾款300万元。智航新能源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先导智能配件款189,400元,先导智能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发货,如双方因配件问题产生争议,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另行处理。(3)上述款项智航新能源如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需向先导智能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并支付未付金额的利息,先导智能有权就智航新能源的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江苏蔚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江苏赢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连带担保人自愿对智航新能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
222019-12-31苏州妙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苏州妙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与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苏0591民初14167号。被告合同纠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11-10:《民事判决书》【(2019)苏0591民初14167号】,判决如下:1、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妙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894,084元及利息损失;2、驳回原告苏州妙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