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成药业(002693) - 诉讼
# | 日期 | 原告 | 被告 | 诉讼事项 | 公司所处地位 | 案由 | 涉及金额 | 标的 | 开庭日期 | 一审机构 | 二审机构 | 申诉机构 | 一审裁决情况 | 二审裁决情况 | 申诉情况 | 裁决执行情况 | 对公司的影响 | 诉讼费用 | 偿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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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2-05 | 海南维乐药业有限公司 | 福建朗创药业有限公司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就海南维乐药业有限公司诉福建朗创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下达(2020)闽0104民初5566号《传票》。 | 合同纠纷 | -- | --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07:【(2020)闽0104民初5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福建朗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维乐药业偿还欠款8,721,500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730元,由被告福建朗创负担。被告福建朗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由被告福建朗创负担,原告维乐药业凭公告费发票结算。 | -- | -- |